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兴地税通〔2016〕3号
21.03.2016 18:41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事由:处理税款申报未入库事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通知内容:
您在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存在税款申报未入库信息,现通知您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到大兴地税局第二税务所处理税款申报未入库事宜。
因税务文书采取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予公告送达。本通知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您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或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起诉。
1 | 蔡江宁 | 大兴地税局第二税务所 | 20150206 | 149993401572484933 | 391.8 |
2 | 侯文静 | 大兴地税局第二税务所 | 20150115 | 149993401571595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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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签章)
2016年 3月 21日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21.03.2016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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