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班津贴仍无全国标准 有的地方标准已沉睡20年

13.10.2015  10:44

  人社部日前发布的数据显示,18个省份近期调整了2015年工资指导线。但多地方职工也跟本报反映,他们的夜班津贴依然沉睡多年,从未听到“涨声”。

  夜班属于比较特殊的岗位,2012年5月8日,人社部、国务院法制办出台的《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夜班”,意见稿明确,是指企业在22时至次日6时这一时间段,安排劳动者工作且时间达2小时及以上的情形。但是,这一意见稿尚未正式颁发。

  据记者了解,虽然不少企业有发放夜班津贴的传统,但是目前全国范围内并没有相关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夜班津贴是否必须发放以及具体怎么发放并没有统一的标准,甚至连夜班的具体时间段划分也没有统一的标准。

  记者调查了多个省份发现,一些地方的夜班津贴标准已经多年未调整。譬如,上海、江苏执行的是1995年的政策,距今已经17年未涨;福建、山东执行的是 1997年的政策;湖南执行的是2005年的政策;河北执行的则是2008年的政策。夜班津贴未能随着工资上涨水平随之调整,甚至出现了职工连续工作12 小时,夜班费最低为4.4元的现象。对此,有劳动法律专家呼吁,夜班津贴的调整应该被纳入劳动法规,夜班津贴不应成为职工被遗忘的权益。

  有的地方标准沉睡20年

  夜班津贴相关规定多是各地根据各自情况出台的,很多地方的夜班标准甚至是上个世纪90年代制定的,至今未有变化。

  “夜班津贴标准4.4元,还不够吃一碗面。”上海市目前执行的夜班津贴标准制定于1995年,至今已有20年没有调整。当地很多职工对此颇有微词。1995年,上海最低工资标准是270元,而2015年则调整为2020元,但4.4元的夜班津贴标准依然未变。

  记者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这份“沉睡”的规定来自当时的上海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中、夜班等津贴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从事夜班工作到24点以后下班的,夜班津贴标准调整为3.4元。从事夜间连续工作12小时的,夜班津贴标准调整为4.4元。上述调整津贴办法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一直沿用至今。

  李师傅是徐州人,目前在上海一家24小时便利店上班。他告诉记者,按照公司规定 “做一休二”,工资每月2000元出头,至于夜班津贴,“每个夜班6元,扣除来回公交车钱,属于安慰性质。”他曾问老板,公司的夜班津贴能不能涨一点儿, “公司回复我,按照上海标准一个夜班4.4元,现在6元已经蛮高了。”

  北京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夜班、高温等特殊环境下的津贴。而律师李建成表示,按照目前规定,上夜班享有夜班津贴,标准为轮班性生产、作业岗位:前夜班(含20点以前上班,20点至24点工作4个小时或接近4个小时)10元/班;后夜班(0点至8点上班,工作4个小时以上)12元 /班。前夜班和后夜班连续上班超过10小时的,20元/班。

  一位资深劳动维权律师告诉记者,据他的理解,这些地方性规定仍带有计划经济时代色彩,属于公有经济里的福利部分。“按照1995年的物价和生活水平,夜班费4.4元标准还算说得过去。但现在经济发展了,4.4元的购买力大大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