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罂粟壳又携子卖私盐 父犯两罪子成卖盐共犯

16.12.2014  19:03
  市场摊主袁某从货商手中购进罂粟壳后,意图作为调味料在摊位上进行销售。同时袁某和儿子袁小某(化名)在未取得盐业专营许可证情况下,购进大量不合格的食盐进行罐装、销售。近日,昌平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袁某犯贩卖毒品罪、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罚金7000元;袁小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5000元。

  袁某是昌平区回龙观镇某大型综合性市场内的一名摊主。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期间,袁某购买了15公斤毒品罂粟壳,企图充当调料在其摊位出售。2014年3月至2014年5月期间,袁某和儿子袁小某,在未取得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不具备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以500元每吨的价格,非法购进不符合标准的食用盐共计56.64吨,在其租住的公寓进行灌装、销售,再以560元一吨的价格出售,非法营业额共计人民币4700余元。据二被告人供述,袁某在其中负责私盐的进货、出售和送货,儿子袁小某负责分装盒,偶尔也送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罂粟壳,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袁某的刑事责任。且袁某有毒品犯罪前科,曾在2006年因倒卖罂粟壳被海淀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属再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和儿子袁小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父子二人的刑事责任。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明知罂粟是国家明令禁止贩卖的毒品而仍然购进伺机出售,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相关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袁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袁小某明知盐是国家专营商品,在未取得有关授权的许可下,非法购进大量不合格私盐进行罐装、封口、销售,其行为违法国家法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被告人袁某是毒品的再犯罪,根据《刑法》第356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昌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罚金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袁小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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