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购买须谨慎,小心有诈!
12.10.2016 01:36
本文来源: 法院网
丁先生通过网络广告宣传与某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并购买其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100万元。募集基金将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丁先生成为有限合伙人,该公司为普通合伙人。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间的可分配现金将100%向丁先生分配,直至其收回实际出资额为止,同时支付丁先生优先回报,100%向其分配,直至其实际出资额的净收益率达到年12%为止。协议到期后,涉案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出资额及相应收益。故丁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投资公司支付出资额及其收益。诉讼中,投资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且法院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协助调查,查询涉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登记备案情况。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回函称未有涉案基金的备案情况。经法院与经侦公安机关的联动配合,查明涉案投资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财产罪已经被立案侦查。故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丁先生起诉,将案件有关材料已送至公安机关。
法官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本案中,经过法庭调查,涉案基金根本未在管理机关登记本案,存在虚假性。投资公司涉嫌经济犯罪,因此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时应当保持理性谨慎的态度,不应轻信网络虚假广告和宣传。相关重大信息应在相应管理机关官方网站或者办公场所进行核实。片面依据投资公司陈述和承诺只会增加上当受骗的几率和风险。当发现掉入陷阱和骗局之后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是仍然沉浸于投资公司编织的免费午餐之美梦。 责任编辑:刘娜
本文来源: 法院网
12.10.2016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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