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取消及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解读
政策文件:
1.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取消及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17〕564号)
2.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17〕569号)
关于我市取消及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解读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按照国家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和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印发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取消及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17〕564号)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17〕569号),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我市取消2项政府性基金,调整1项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取消或停征 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降低1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落实中央政策取消2项政府性基金
一是取消随电价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二是取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二、落实中央政策调整1项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
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并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即: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即: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落实中央政策取消或停征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央取消或停征的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我市仅涉及18项,其他项目我市未征收或已停征。如:婚姻登记费,我市于2014年3月1日起,已停止向在本市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婚姻登记的个人征收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
上述涉及我市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取消或停征,具体为:一是取消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非刑事案件财产价格鉴定费、环境放射性和电磁波监测、环境监测服务费。二是停征10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放射性废物(源)收贮费、卫生检测费、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饲料添加剂检验收费、兽药检验收费、计量收费(含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费、计量检定费)、检验费(含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测绘成果成图资料费。三是取消1项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预防性体检费。四是停征4项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收养登记费、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含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
四、本市主动减免、降低1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央降低的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商标注册收费)我市不涉及。
为促进产业升级,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进一步减轻我市企业负担,在广泛听取企业意见的基础,结合我市实际,主动减免、降低1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为:
一是对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实行减免政策。对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门牌号变更)等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国产药品补充申请常规项,免收药品注册费。对由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审批的第二类国产医疗器械产品延续注册事项,免收延续注册费。对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实际生产场地变更)、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等需要技术审评的国产药品补充申请事项及国产药品再注册费给予50%的优惠。
二是降低特种设备检验费收费标准。将本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8项特种设备检验费标准降低20%。
五、上述政策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情况
上述政策预计我市2017年可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26.6亿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