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朋友名义租车、买车又丢弃 构成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并罚金
29.09.2016 01:04
本文来源: 法院网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某,2014年9月间,高某某经朋友介绍,在本市朝阳区东坝乡后街附近,使用内容为假的驾驶证向被害人王某某租车,租用一个半月。被害人王某某出于对朋友和驾驶证上个人信息的信任,并未向高某某收取租赁保证金,亦未签署任何书面的协议。租车过程中,高某某向王某某提出买车,王某某同意并约定于租车期满后一并交付。但租车约定期满后,高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租金和购车款,并与被害人王某某断绝联系,且将该车丢弃。后被害人王某某自行将该车找回,并因此支付拖车、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841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权,触犯了刑法,已构成诈骗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高某某不服,依法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某某上诉称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二人短信通讯记录均证明,高某某使用虚假驾驶证,以租车、购车为名取得对方车辆。高某某在取得车辆后拒绝支付钱款并关机、避而不见的行为进一步印证了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且高某某在侦查机关的多次供述也与上述事实相印证,故北京三中院作出了驳回高某某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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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9.2016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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