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闻发布会

05.04.2016  19:26

  新修改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3月31日审议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4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姜润生在会上作新闻发布,省卫计委副主任牟洪操对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作了发言。会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孟跃武主持。新华社云南分社、人民日报云南分社及云南日报、云南人民广播电台、云南电视台、昆明日报等15家中央驻滇新闻媒体和省、昆明市新闻媒体参加了会议。

  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教育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卫计委、团省委、省总工会、省妇联、省计划生育协会、云南省收养中心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出席会议。

  省卫计委副主任牟洪操从认识条例在云南人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性作用、全面准确领会修改条例落实全面两孩政策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扎实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和几个具体政策衔接的说明等方面作了发言。

  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姜润生同志介绍了《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的必要性、修正案起草的过程和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并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他强调,《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重点突出了以下两方面:一是为保障再婚夫妻中初育一方生育二孩的权利,在落实国家全面两孩政策和国家卫计委有关立法建议的基础上,结合云南省实际对再婚家庭生育政策进行了微调,规定了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二是对婚假、生育假、护理假作出具体规定。按照取消晚婚规定后不做减法的原则,增加了婚假15天(加上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共计18天);对生育假和护理假作出了奖励性规定,即对合法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休假天数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加上国家规定的98天,生育假共计158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主任刘一平、省妇联副主席马迎春及省卫计委有关处室的同志回答了记者提问,对条例的执行过程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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