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受伤记错时间 雇主存疑拒赔被诉

22.12.2014  16:33
  吕某在工地干活时,眼睛被石头崩伤。在找雇主索赔时,因为受伤时间记错了一天,雇主刘某认为其伤不是干活所致故拒绝赔偿。吕某便将雇主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5余万元。近日,密云法院审结了此案。

  吕某起诉称,2013年5月16日,吕某在工地铲灰,被飞起的石子崩伤左眼。受伤当时并未在意,但回家后一直疼痛难忍便打车到密云某医院诊治,医生诊断眼角膜破裂,吕某便立即到北京某医院救治。经过手术治疗后,左眼视力仍无法恢复、构成残疾。吕某找到雇主刘某要求赔偿医疗费和伤残赔偿金,但刘某拒绝赔偿,遂吕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吕某总计15余万元损失。

  刘某辩称,吕某此前找其索赔时一直说是5月17日下午受的伤,可他的医疗手册及诊断证明上显示诊断时间在5月17日凌晨,吕某陈述受伤时间矛盾,故怀疑其伤不是在干活期间形成,不同意赔偿任何损失。

  针对刘某的答辩,吕某称自己找刘某索赔时,已经是一年以后,已经记不清具体受伤是那一天,所以看门诊手册时间写的是5月17日,就称自己是5月17日受伤。当时没有注意到门诊手册写的是5月17日凌晨。所以时间陈述上有误。自己受伤确实在5月16日下午。为此,吕某又提交了5月16日夜间,密云某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吕某之伤是否是在受雇工作期间所造成。吕某以及证人关于左眼受伤、就医经过的叙述以及后来对其受伤时间的更正、解释,与北京某医院门诊病历手册记载的就诊内容、门诊费用清单上的时间记载以及密云某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时间(转上级医院)相符,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证明吕某左眼之伤为2013年5月16日下午工作期间所致。刘某虽质疑吕某之伤是在受雇工作期间造成,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故法院认定吕某在受雇工作期间受伤。刘某作为雇主未对吕某提供劳动保护,理应对吕某因伤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刘某赔偿吕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93996元。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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