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满意率低于85%取消补贴

23.11.2018  09:51

  昨天,市民政局解读《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本市养老机构补贴政策从单一补贴改为差异化补贴,每月每床位最高可获得1050元补贴。养老机构如有不参与服务质量星级评定、服务对象满意率低于85%等情况,将被取消当年运营补贴获取资格。养老机构全年平均入住率比上年底下降10%的,也将扣减当年运营补贴的20%。《办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补贴对象是指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具有法人资质的养老机构。主要包括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办民营的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等同养老机构享受运营补贴政策。经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参照本办法享受同等运营补贴政策。市委社会工委委员、市民政局副局长李红兵表示,截至目前全市养老机构共有500家左右,其中营利性机构不到10家,“新政释放另一个信号,政府越来越从市场规律的角度推进养老服务的发展,不问出身,只要是市场主体就享受待遇。

  养老机构想领取补贴,必须要满足8个方面条件。具体包括养老机构每年3月31日之前向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和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按规定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相关保险;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从业人员持有资格证书或接受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未达到的取消运营补贴获取资格;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为一星级及以上;遵守国家环境质量方面标准,未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服务对象年度满意率达到85%以上,满意率低于85%的取消当年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补贴标准

  本市原资助政策标准比较单一,仅根据机构收住服务对象身体状况进行区分,每床每月给予300元或500元运营资助。

  此次《办法》提出要根据养老机构收住服务对象身体状况、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信用状况、医疗服务能力4个维度,实行差异化补贴。

  ●维度一:服务对象身体状况

  《办法》提高了失能失智老年人的补贴标准。

  将收住生活自理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三至四级视力、肢体、听力、言语残疾人和四级智力残疾人的运营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月300元下降到每月100元;将收住失能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至二级视力、肢体、听力、言语残疾人和二至三级智力残疾人的运营补贴标准,从原来的每月500元提高到每月600元。

  重点加大了收住失智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级智力残疾人和二级智力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人的运营补贴力度,将其运营补贴标准从原来的每月500元调整到每月700元。

  残疾人服务机构收住精神残疾人的,对应收住同等级智力残疾人的运营补贴标准予以补贴。

  ●维度二:服务质量星级评定

  《办法》取消了原养老机构星级评定2万元至3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政策,提出:

  服务质量被评定为二星级的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元予以补贴;三星级的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00元予以补贴;四星级、五星级的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50元予以补贴。

  一星级养老机构只享受收住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基础补贴标准,不再给予单独的星级评定补贴。

  因新注册登记一年内暂时难以参加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的机构,可以申请享受开业运营一年半内的运营补贴。

  截至2017年底,本市获得星级评定的318家养老机构中,三星级以上养老机构仅有23家。

  养老机构不参与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和复评,或未取得一星级评定的,取消享受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维度三:信用状况

  对于一年内没有基本失信信息记录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元予以补贴;

  对于连续三年没有基本失信信息记录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00元予以补贴;

  对于连续五年没有基本失信信息记录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50元予以补贴。

  对于连续一年以上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资金支持、优先纳入评优评先范围等奖励措施;

  对于出现严重失信信息的养老服务机构,将被纳入诚信黑名单。

  凡发现养老机构有违诚信、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运营补贴的,一经核实,纳入本市养老服务机构诚信黑名单,并取消运营补贴获取资格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格。运营补贴已发放的,由区民政局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维度四:医疗服务能力

  《办法》重点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引入医疗分支机构给予运营支持。规定对于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等内设医疗机构或引入医疗分支机构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元予以补贴。

  养老机构未与医疗机构签订规范的服务协议的,取消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专项支持:辐射居家社区服务

  养老机构开展居家社区辐射服务的,可以按照不低于服务总收入50%的比例给予服务流量补贴。(来源:北京日报 记者:金可) 【编辑:刘文曦】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依据《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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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办法(试行)
京民福发〔2018〕412号 各区民政局、发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