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你该知道:经常谩骂恐吓也算 诉讼费可减免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苏航
去年年底,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这是我国对家庭暴力进行系统性规制的第一部法律。这部法律有哪些亮点,听海淀法院法官一一解读。
经常性谩骂恐吓也构成家暴
在以往,“家暴”只是个生活用语,并不是法律概念。什么是家暴,好像谁都知道怎么回事,但又很难说个仔细。
如何处理家暴,更是个难题——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撒手不管肯定不对;但是家庭生活,哪有马勺不碰锅沿的,家庭纠纷的发生与解决,如果法律介入过多,有时倒会影响家庭关系。对此,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曾经通过列举,规定了家暴范围: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这种“物理伤害”的认定也被“反家暴法”吸收。
海淀法院法官介绍,人身伤害虽然是家暴的核心形式,但如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精神暴力”和“冷暴力”,例如最高法院通报过一起典型案件:丈夫在篮球上书写妻子的姓名,然后在妻子面前反复拍打篮球,给妻子造成了精神上的压抑与恐惧。在这样的案件中,毫无疑问并不存在直接针对家庭成员身体的物理加害行为,但精神压迫由于缺乏明显的外在后果,导致其不易被发现、纠正,从而很可能长期、持续存在,对家庭成员的伤害并不亚于人身暴力。
因此,“反家暴法”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行为也定义为家庭暴力行为。这样,将为社会力量介入干预相关家庭纠纷提供法律支持。
安全保护令有了“配套”规定
法官介绍,“反家暴法”另一大亮点,就是推出了相对完善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实践中,保护令的具体内容因申请事项、案件情节各有不同,既可以体现为较为概括的“禁止对某家庭成员进行殴打、侮辱、跟踪、限制人身自由”,也可能体现为较为具体的“禁止在六个月内在某家庭成员工作单位、住所周边100米范围内活动”等。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出,对潜在的加害人可以实现有效威慑,有利于当事人尽快回归正常的生活秩序。
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规定过于粗略,操作性不强:面对当事人提交的保护令申请,法官如果过于强调作出保护令应具有的紧迫性、现实性要求,便提高了保护令的门槛;如果对于申请审查过于宽松,作出保护令过于泛滥,则会不当地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更为关键的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有效运转需要多部门的共同保障。但是,法院想对“案外人”设立义务职责难免“力不从心”,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效果就会打折扣。
“反家暴法”明确提出: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这一规定为保护令制度提供了更为坚实、合理的基础。
此外,“反家暴法”还规定: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增强了保护令的震慑力度。
受害者可以减免诉讼费用
遭受家暴的一方,往往是家庭中弱势的一方,甚至没有经济能力,这为其诉讼维权增加了困难。
法官介绍,对此,“反家暴法”规定,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这意味着在起诉时,当案件涉及家庭暴力时,原告方可以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在判决时,即使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没有被全部支持,只要经审理认定存在家庭暴力情形的,法院也应当视情形对原告方承担的诉讼费作出减免。
此外,“反家暴法”还特别规定,监护人因实施家庭暴力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监护人仍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抚养费用。这一规定虽然并不具有特别突出的开创性,但现实意义巨大:实践中,很多法定监护人因为各种问题不能履行监护责任,必须交由亲属、甚至第三方机构代为抚养,而当事人认为自己彻底摆脱了责任。法律明确了监护人的义务后,能够打消有关单位、个人关于担任监护人的顾虑,为被监护人尽早脱离不适当监护关系提供了便利。
(原标题:反家暴法 你该知道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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