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本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规定
2014年12月30日,市委、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北京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规定》(京办发〔2014〕39号)。《规定》的印发实施,标志着我市“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初步建立。
2014年7月,王安顺市长要求全面贯彻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研究出台我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规定。监管二处认真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借鉴湖北、云南、江西等省市党政同责的经验做法,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形成征求意见稿。8月至9月,市安委会办公室向各区县党委、政府及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广泛征求意见,与市委办公厅等单位座谈研究,采纳合理化意见、建议,对《规定》修改完善并上报市政府、市委。10月13日,《规定》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11月26日,《规定》经市委常委会讨论并原则通过。
《规定》共6章19条,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规定了落实党政同责的工作机制,明确了监督与考核工作,规定了进行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和原则,并对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作出了规定。
《北京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规定》是对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的重要补充和完善,首次规定了各级党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了安全生产政府抓、党委也要抓的工作机制,强化了各级安委会的作用,形成了定责、履责、考责、追责的责任落实闭环,对于进一步加强党委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委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揽全局的作用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二处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做好规定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制定“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断完善、巩固本市“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