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北京市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国发〔2014〕42号)文件要求,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开展物流标准化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4〕64号)有关规定,为支持发展我市现代物流业,加快提高物流配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对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做好我市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原则
物流标准化试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试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求实效。试点资金用于支持北京市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推动物流业标准化进程,促进物流配送商业模式变革,提高物流效率和诚信水平,带动京津冀物流业协同发展。
二、试点资金支持范围
(一)试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1、支持标准化托盘、周转箱循环共用体系建设。
支持对非标准托盘,按照国家标准《联运通用平托盘主要尺寸及公差》、《联运通用平托盘性能要求和试验选择》进行标准化更新,增加标准托盘使用量,优先推广1.2m×1.0m托盘。鼓励企业使用和更新标准化托盘、周转箱等标准化物流设备。支持物流标准化设备服务商扩大标准化托盘、周转箱等物流标准化设备池,为标准化托盘、周转箱循环共用提供支撑。此项资金支持仅适用于物流标准化设备服务商。
2、支持提升仓储配送设施设备标准化水平。
支持与标准化托盘配套的通用仓库、配送中心、零售门店的配送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包括货架、叉车、笼车、月台、管理信息系统改造等;支持与标准化周转箱相配套的超市卖场货架更新改造;支持建设改造标准化城市公共物流基础设施等。
3、支持提升标准化物流设备专业服务水平。
支持服务于物流标准化工作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物流标准化设备服务商扩大租赁业务,加强对标准化设备的管理、升级改造和市场开拓,包括服务网点建设、服务功能和水平提升、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
4、支持物流一贯化运输体系建设。
鼓励物流企业带标准化托盘运输,支持对不适合标准化托盘、周转箱、笼车一贯化运输的物流车辆进行更新改造;支持供应链上下游企业货物交接现场免验收,支持货物交接场所及监控系统建设和改造升级。
(二)试点资金支持重点为北京市域范围内实施的项目,可适度兼顾京津冀区域范围内实施的项目。
(三)试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内容或项目申报指南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根据物流标准化试点年度重点工作制定并对社会公布。
三、试点资金使用方式及标准
(一)试点资金支持方式。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扶持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支持方式。
(二)试点资金支持标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对单个项目奖励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的利息额,对项目支持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三)试点资金使用方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安装、信息系统开发等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道路建设、公用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客车购置以及人员经费、设施维护等经常性开支。
四、试点资金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企业须在北京市登记注册,且为独立法人单位,依法经营,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试点企业类别为:第三方物流(快递)服务企业、商贸批发企业、快速消费品生产企业、连锁零售(网络零售)企业;物流标准化设备服务商、物流信息服务商、专业组织(协会)等。
(二)项目企业在申报项目时,需提供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可行性报告等相关资料。有自筹经费来源的,需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项目需具备较好的试点效应和可行性,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项目申报:
1.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2.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的;
3.参加项目申报前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4.同一项目已享受政府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的。
(三) 项目申报企业应承诺在试点期间向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质监局报送每年度企业试点项目推进情况。包括:企业经营情况、标准化托盘年使用数量、由托盘标准化带来的物流成本和效率变化情况等信息。
五、项目管理
(一)项目采取公开征集方式组织,由市商务委制定并公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二)聘请行业专家对申报企业资质和项目方案进行论证、筛选,并在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后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和市质监局共同确定物流标准化试点企业、项目和资金额度,报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家标准委备案。
(三)试点企业实施动态管理。试点企业和项目每年征集一次,试点企业在试点期内可连续申报试点项目,试点资金支持项目实行项目奖惩和黑名单制度。相关企业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或未按要求推进工作,试点项目未按期完成或出现违规行为,特别是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试点扶持资金的以及蓄意提供假发票、假证明文件、假资质文件等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查属实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停止资金拨付并保留追回资金的权利,同时将违法企业列入项目黑名单,取消试点企业资格,并收回全部或部分试点扶持资金。
(四)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试点企业向市商务委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商务委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对于通过评审的项目,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监督局对项目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按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试点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需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按照国家和北京市预算、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项目资金管理,接受国家及市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六、工作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按要求编制年度项目支持计划和资金预算呈报财政部,并办理资金拨付。
(二)市商务委负责相关业务管理工作。负责研究确定资金的支持方向;负责组织申报项目,进行项目业务审核, 负责项目评审的管理工作。
(三)市质监局负责地方标准制定和标准实施的指导工作。
(四)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质监局共同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6月15日
来源:(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