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燃油锅炉电能替代资金支持的意见》的通知

16.08.2017  11:11

  京环函〔2017〕588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落实“清煤降氮”工程减排,切实减少使用燃油锅炉排放的氮氧化物,持续改善首都环境空气质量,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按照张工常务副市长2月7日全市“清煤降氮”推进工作会议要求,共同形成了《关于北京市燃油锅炉电能替代资金支持的意见》,鼓励燃油锅炉业主单位开展电能替代改造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7年8月11日

  (此文主动公开。联系人:市环保局   张中平   刘   晓;联系电话:68717286)

  关于北京市燃油锅炉电能替代

  资金支持的意见

  为推动锅炉氮氧化物减排,北京市于2015年7月1日颁布实施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全市新建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执行30毫克/立方米排放限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在用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执行80毫克/立方米排放限值。

  为鼓励燃油锅炉业主单位通过改空气源热泵、蓄能式电锅炉等方式减少氮氧化物排放,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委共同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现提出对北京市燃油锅炉电能替代进行资金支持的意见。

  一、补助范围

  市域范围内于2015年7月1日之前建成的在用燃油(不含重油等高污染燃料)锅炉业主单位(包括中央、部队、市属、区属等单位),应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自主选择清洁能源,通过空气源热泵、蓄能式电锅炉方式实施“油改电”工程的,可享受本意见相关补助政策。

  二、补助标准

  (一)市级财政补助

  燃油锅炉业主单位实施“油改电”工程的,市级财政按额定供热负荷每蒸吨(0.7兆瓦)给予定额补助。

  市财政局将联合市环保局,结合改造项目投资情况核定我市锅炉“油改电”工程界限内单蒸吨(0.7兆瓦)平均投资,并按照30%比例确定单蒸吨(0.7兆瓦)定额补助标准。具体定额补助标准另行公布。

  市属差额预算拨款单位实施“油改电”工程的,补助标准提高至50%。市属全额预算拨款单位实施“油改电”工程的,市级财政全额负担其工程界限内的改造费用。

  (二)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

  燃油锅炉业主单位实施“油改电”工程的,其配套电网改造费用原则上自筹,对于不大于原燃油锅炉额定供热负荷实施改造所涉及的10千伏及以下外电网工程,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30%资金支持。燃油锅炉业主单位可按照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相关申领流程向属地发展改革委立项并申领补贴。

  (三)供热燃料补贴

  目前享受区域锅炉房居民供热燃料补贴的燃油锅炉房,在改为蓄能电锅炉后,可按照电锅炉的补贴标准向属地供热主管部门申领供热补贴。

  三、“油改电”市级财政补助工程界限

  燃油锅炉业主单位进行电能替代,市级财政补助支持的工程界限具体为:

  (一)包括原燃油锅炉及相连设备拆除工程(燃烧器、锅炉本体、送风机、引风机、燃油锅炉净化设施、烟囱、锅炉基础、锅炉连接管件等)。

  (二)包括新设备及安装工程(空气源热泵机组、蓄热式电锅炉、调温控制装置、与原供热系统连接、与外接热力管网分开的热媒交换器、新设备地面基础工程等)。

  (三)包括因“油改电”造成的地面、墙体、顶棚拆除等必要的简易恢复工程等。

  (四)包括招投标、监理等费用。

  市级财政补助不包括对外电网增容、供热设备额定供热负荷增容、末端供热系统改造投资的补助。

  市级定额补助标准核定过程中将严格按照上述工程界限测算平均投资成本。市属全额拨款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工程界限实施“油改电”工程,超出工程界限外的投资不予保障。

  四、市级财政补助申请及拨付程序

  燃油锅炉业主单位实施“油改电”的,在原燃油锅炉拆除后,可向各区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补助资金;各区政府主管部门接到资金申请后,进行材料审核。

  各区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查验,并对“油改电”项目建立“一户一档”项目管理档案,并存档备查。项目管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燃油锅炉业主单位提交的补助资金申请(加盖单位公章);若业主单位委托其他改造实施单位申领,需提交有效委托证明(加盖委托方、受委托方单位公章)。

  2.燃油锅炉业主单位原锅炉使用登记证、或环保审批手续、或排污申报登记及缴费相关证明材料。

  3.燃油锅炉改造前、改造中、改为电力后的照片。

  4.有效的设备采购和安装合同。

  5.区政府主管部门现场勘查笔录。

  6.燃油锅炉业主单位提交的本项目未申领其他市级环保资金的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

  工程改造完成后,各区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现场审核验收。确实完成改造,且“一户一档”资料齐备的,各区政府主管部门按照本意见补助标准,适时拨付补助资金至各锅炉业主单位。

  市属全额预算拨款单位实施“油改电”的,在完成改造方案和改造预算编制后,可向各区政府主管部门申请预拨资金,并配合形成“一户一档”资料。各区政府主管部门应按照上述工程界限,对辖区市属全额预算拨款单位“油改电”进行严格的事前预算评审,督促其厉行节约,并根据评审结果拨付70%的预拨资金。“油改电”工程完成后,各区政府主管部门按照评审机构对竣工结算的审核结果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市对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五、监督管理要求

  各燃油锅炉业主单位是进行“油改电”改造的责任主体,应自主选择节能、高效的电采暖设备,承担改造项目的安全责任。

  市级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燃油锅炉电能替代的监督、指导、抽查等工作。

  各区政府应充分落实属地职责,组织辖区燃油锅炉电能替代工作,强化监督执法监管,促进改造;应统筹用好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可在现有补助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减轻改造单位负担;应做好宣传动员、完善台账、编制资金预算、跟踪改造过程、建立资金及项目管理的“一户一档”等工作。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骗取、截留、挪用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其他要求

  (一)对于具备通天然气条件的燃油锅炉房,应采取“油改气”的方式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并可享受现行低氮改造政策,各区可加大力度支持相关管线建设。

  (二)“油改电”设备选型宜选用国产设备,并遵循安全、高效、节能、适用的原则;使用空气源热泵的,其制热性能需满足《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 第1部分:工业或商业及类似用途的热泵(冷水)机组》(GB/T 25127.1-2010)及《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 第2部分:户用及类似用途的热泵(冷水)机组》(GB/T 25127.2-2010)相关要求;使用电锅炉的,必须加装蓄热设施。

  (三)“油改电”后,噪声排放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或《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相关要求。

  (四)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核定遵循“就低原则”,应分别按照热源设备改造前、后的额定供热负荷进行计算,每0.7兆瓦折算为1蒸吨,以计算结果的较低值拨付补助资金。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本意见由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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