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

27.10.2015  20:06

  为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2015年10月2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国发〔2015〕60号),决定自即日起至2018年5月5日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此次调整的内容包括《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有关股比限制的规定,取消了外商投资飞机维修项目中方控股和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的限制;同时允许在北京市设立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业务。


  至此,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首批11条开放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已调整到位,其余有关需调整实施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北京市政府加快完成调整。有关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已经梳理了涉及事项的调整实施情况、办理流程、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制定了《开放措施办事指南一览表》,将于近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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