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03.12.2014  01:16

京工办发〔2014〕4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劳模专项

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总工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局工会,各集团、公司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

现将《北京市市级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委、市政府一直关心爱护劳模,市财政设立了市级劳模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为进一步规范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财政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市财政按年度纳入预算,用于开展关心关爱劳模相关活动和帮助解决市级劳模(含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者,以下简称“市级劳模”)生活困难的专项资金。北京市总工会负责补助资金的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春节慰问、生活困难补助、特殊困难帮扶、疗休养和健康体检补助,以及经市财政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逐级申报、分级负责、逐步实现“一卡化”发放。

第二章   发放对象及资金用途

第五条   春节慰问金的发放对象是所有健在并保持荣誉称号的市级劳模。

第六条   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发放对象是正式办理完离退休手续,且其月养老金低于当年北京市社会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市级劳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为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发放对象:安排子女自费出国(境)留学的;拥有高值收藏物或小汽车等高档消费品的;家庭自有住房人均面积达到北京市人均住房面积2倍以上的;其他不能列为发放对象的情形。

第七条   特殊困难帮扶金的发放对象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劳模:因劳模本人患病自付医疗费较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遭受意外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八条   疗休养补助金用于北京市总工会组织的市级劳模集中疗休养活动经费补贴。

第九条   健康体检补助金用于北京市总工会组织的市级劳模身体健康检查费用(劳模所在单位组织年度健康体检的除外)。

撤销荣誉称号期间、移居国(境)外的、去向不明且失去联系的劳模不纳入上述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十条   春节慰问金标准为每年1000元/人。

第十一条   生活困难补助金的补助标准每年核定一次。市级劳模(正式办理完离退休手续)生活困难月补助标准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北京市社会基本养老金水平;月补助额为低于北京市社会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差额部分。申请生活困难补助的劳模,需提供本人月养老金证明。

第十二条   特殊困难帮扶金的补助标准由各区县、开发区、局、集团(公司)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每年根据北京市总工会下达的通知,综合考虑需要帮扶的劳模人数和实际困难情况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健康体检和疗休养费用标准每年由北京市总工会按照市财政要求统一核定使用。

第四章   申报与发放

第十四条   发放补助资金应履行申报审核程序。具体程序为:

(一)市级劳模向所在基层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实事求是地反映本人和家庭收入情况、家庭困难状况及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基层工会进行入户调查或向相关机构核实情况,对符合申报条件、拟进行补助的人员初审。

(三)基层工会出具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逐级申报、审核,由各区县、开发区、局、集团(公司)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报送至北京市总工会劳模办,劳模办汇总、审核后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申请生活困难补助金和特殊困难帮扶金的市级劳模,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本人月养老金证明;本人医疗费用单据、病情诊断证明、突发事件(如事故或灾情)鉴定报告等。证明材料统一由北京市总工会劳模办存档。

第十六条   北京市总工会劳模办审核各单位上报的申报材料,制定补助资金具体发放方案,报北京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审定,同时报财务、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北京市总工会劳模办按照发放方案和用款进度,办理资金使用拨付申请,由财务部根据拨付申请划账。其中,健康体检和疗休养补助金由北京市总工会根据具体活动情况申请资金拨付给具体实施单位。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采取“一卡化”发放方式,由北京市总工会财务部直接汇入劳模个人银行账户,各单位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及时告知劳模所在单位或劳模本人。

第十九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于当年补助金发放工作结束后填入至劳模工作管理平台数据库中,及时更新数据库中“劳模补助”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北京市总工会劳模办负责补助资金的核定、分配、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财务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财务管理、财务监督和会计核算;经费审查部门每年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各级工会的劳模管理、财务、经费审查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各负其责。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会组织要全面掌握本单位劳模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定期对数据库中的劳模信息进行更新,确保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工作不遗漏、不重复、零误差。采取实地走访、电话询访等形式,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受助对象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上报并立即纠正。北京市总工会成立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采取各种方式,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会要准确掌握劳模情况,及时更新劳模工作管理平台的电子档案信息,切实做到动态化管理、精细化服务。各级工会组织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困难劳模生产生活状况调查,对上年度受助对象进行复核,并对不符合当年度补助条件的原受助对象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截留、挪用、冒领补助资金,杜绝随意扩大发放范围、擅自提高补助标准。对在资金发放管理过程中有严重失职、渎职、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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