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若干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16.10.2015  18:43
        为了规范执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等相关规定,现将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公告如下:
        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101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107号)废止执行。
        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92号)第六条、第七条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第16号)第一条第(一)和(二)项、第二条、第三条废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17日
        政策解读
        一、关于公告的出台背景
        为了规范执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废止的政策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全文废止;二是对规范性文件中的部分条款予以废止。全文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101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107号);部分废止的政策包括《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92号)第六条、第七条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16号)第一条第(一)和(二)项、第二条、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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