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人民监督员补选的公告
根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司法局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北京市司法局拟对我市司法局第一届人民监督员进行补选。共补选人民监督员15名,任期至2015年12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职责
(一)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2、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4、拟撤销案件的;
5、拟不起诉的;
6、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7、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8、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9、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10、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二)人民监督员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有关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人民监督员可以对其他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不得妨碍案件公正处理。
二、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3、年满二十三周岁;4、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5、身体健康。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2、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3、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三)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1、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4、人民陪审员;5、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三、申请方式及有关事项
(一)申请方式: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又愿意从事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公民,可以个人直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公民所在单位推荐。申请人员或推荐单位填写《人民监督员申请登记表》(附件一),并于报名时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一寸证件照片、单位推荐函以及登记表,到北京市司法局办理报名手续。
(二)报名时间: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三)报名地点:北京市司法局基层处。
联系人:汤清桥 王炳钧
联系电话:58575840 58575829
四、确定人选及公示
报名结束后,市司法局将按照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对申请或被推荐担任人民监督员的公民进行考察,根据综合考察结果确定人民监督员的人选并向社会公示。
(附:北京市司法局人民监督员申请登记表)
2015年2月26日
附件一:
北京市司法局
人民监督员申请登记表
填写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姓 名 |
| 性 别 |
| 民 族 |
| 照 片 | ||||
出生年月 |
| 常住地址 |
| |||||||
工作时间 |
| 政治面貌 |
| |||||||
工作单位 |
| 职务职称 |
| |||||||
健康状况 |
| 文化程度 |
| |||||||
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情况 |
| 社会兼职 |
| |||||||
党派情况 |
| |||||||||
电子邮箱 |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个 人 简 历 |
| |||||||||
或自荐人意见 推荐单位 |
签 章 年 月 日 | |||||||||
证书编号 |
| 颁发时间 | 年 月 日 | 任职期限 |
| |||||
备 注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