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1月1日起施行
中新网北京新闻12月30日电(徐婧)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获悉,《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施行。
《条例》于2022年9月23日经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共八章67条,主要包括总则、设施建设与管理、服务提供、融合发展、社会参与、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条例》坚持首善标准,突出北京特色,聚焦全国文化中心建设,构建完善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
《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保障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主体作用,特别是乡镇街道的重要作用。规定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保障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投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公共文化服务有关规划和要求,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丰富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指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条例》要求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的热情,鼓励提供多样化的优质的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丰富文化供给。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组织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明确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创作、生产优质多元的公共文化产品,完善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创造条件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文艺演出、文艺辅导培训、陈列展览、非遗展示、演出排练、阅读服务、数字文化服务、广播电视节目收听收看、电影放映、法治宣传、体育健身、科普、旅游咨询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条例》公布后,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高度重视,迅速召开普法培训暨学习宣传贯彻部署会,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该局要求全市各区、各相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学习培训,广泛开展普法宣传,研究出台配套政策,列入年度重点任务,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完) 【编辑: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