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评审细则》的通知

22.04.2016  17:02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评审管理,加强部品供应源头质量监控,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和《关于印发<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0〕566号),结合近年来产业化部品评审过程中的问题和有关专家、企业的意见,现发布《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评审细则》,并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满足申报条件的产业化住宅部品生产企业,可随时进行网上申报,申报成功后,到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节能建材办)提交书面材料。《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认证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和更新。

二、申请列入“目录”的预制钢结构部品生产企业应具备适用于其产品结构体系的预制内外墙板、预制楼板等预制板材配套供应能力。如自身不具备预制板材配套生产能力,需联合已列入“目录”的相应预制板材生产企业共同申报。

三、列入“目录”部品的生产企业,在向本市产业化住宅建设项目供应部品时,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如实申报其列入“目录”部品在本市产业化住宅建设项目的实际供应信息。

四、市建筑节能建材办参照本细则,每年组织对列入“目录”部品的生产企业是否达到要求进行复核,并对结构性部品原材料进行质量抽检。复核不通过或原材料质量抽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相应部品从“目录”中撤出。

五、部品生产企业申报评审时提交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且自不予受理之日起两年内不再接受该企业的申报。

对不按规定申报供应信息,或在评审、复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将企业不良行为信息记入市场行为监管系统。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1〕286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评审细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4月20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21日印发




附件: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评审细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