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成立一周年新闻发布会
9月3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联合召开了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一周年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白皮书》,讲述了首案“抖音短视频”著作权案、“教科书式耍赖”名誉权案、全国首例“暗刷流量”网络服务合同案等北京互联网法院十起网络热点案件,法官代表现场分享了案件审理背后的故事。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雯首先发布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白皮书》。白皮书共约2.2万字,主要包含北京互联网法院基本情况、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双线”智慧诉讼服务体系、建立在线诉讼程序规范、输出高品质互联网审判成果、提高国际影响力讲好中国互联网司法故事等六大部分内容,并附有北京互联网法院“十起网络热点案件”简介,案件围绕典型意义、基本案情、裁判要点、裁判结果、审判团队进行了简明扼要的介绍。张雯院长强调,从筹建、创业、耕耘到有所收获,北京互联网法院的诞生发展,得益于中央和市委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得益于最高院和市高院的正确指导,得益于社会各界的真诚关心、精心呵护、倾力帮扶。北京互联网法院在为人民群众提供诉讼便利、互联网诉讼规则探索、互联网治理规则树立、互联网法律人才培养等方面积极创新,也将永远保持“拔节生长”的状态,不迟于空想,不鹜于虚声,做好新时代的答卷。
北京互联网法院建院一周年以来,审理了多起网络热点案件,引发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代表以精美的案件相关视频和PPT开场,从审判视角讲述了十起网络热点案件背后的故事。
朱阁法官分享了“抖音短视频”著作权案审理背后的细节。为纪念汶川特大地震十周年,抖音平台加V用户“黑脸V”响应党媒平台和人民网的倡议,使用其给定素材,制作并在抖音平台上发布了时长为13秒的“我想对你说”纪念短视频,随后该短视频出现在伙拍小视频上。抖音平台诉至法院,要求伙拍平台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合议庭认为,涉案短视频以公众乐于接受的形式传递出一份重生的安慰、一种温情的祝福、一股向前的力量,回应了公众心中对于汶川地震的缅怀之情,对于灾区人们的致敬之意,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之念。该短视频带给观众的精神享受亦是该短视频具有创作性的具体体现。抖音案,是北京互联网法院的第一案,也是其每一案的缩影。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将对法律精神、互联网精神的理解融合在判决之中,选择了面向未来积极审慎的思考。
法官助理鲁宁现场讲述了“微信红包”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案的审理过程和背后故事。此案原告主张,被告“吹牛”应用软件中3款电子红包的聊天气泡、开启页与其在先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微信红包”相关页面及“微信”整体页面系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吹牛”应用软件进行了整体抄袭。合议庭认为,“微信红包”页面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和“有一定影响的装潢”, “吹牛红包”的聊天气泡和开启页与“微信红包”几乎完全相同、高度模仿,侵权了“微信红包”的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微信红包”案是应用软件市场现状的一个缩影,法官通过此案判决亮明态度:鼓励创新创作和诚信经营,反对照搬照抄和不劳而获。
法官助理朱玥为大家带来了“斗鱼直播平台著作权案”背后的审理细节。此案中,斗鱼平台的网红主播在直播时播放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享有著作权的歌曲,但平台和主播事先都没有取得音著协的授权,故音著协起诉要求斗鱼平台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此案中要求直播平台承担责任,不意味着网络直播中不可以播放他人的音乐作品,而是强调播放前需要取得他人合法授权。例如可由直播平台与音著协等集体管理组织直接谈判批量取得授权,再将这个音乐交由平台上的主播使用。只有在充分尊重他人既有知识产权基础上的创新和发展,才是真创新、真发展,才是健康的创新发展、可持续的创新发展。
龚娉法官结合“共享会员”模式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案,带领大家对“共享”模式进行了深刻思考。此案中,优酷公司以发现蔓蔓看App有偿向用户提供《战狼2》的播放服务为由诉至法院,主张蔓蓝公司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但蔓蓝公司辩称其提供的是“共享会员”商业模式,不影响原告平台的收入和商业价值,不构成侵权。合议庭认为,共享意在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各方的互利共赢,这也决定了共享应以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此案明确了所谓“共享会员”模式,实质上是攫取他人合法商业资源,不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和互联网行业的商业道德、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官助理李珂在“图解电影”著作权案现场讲述环节,结合案情深入探讨了图解电影相关问题。“图解电影”网站上提供有《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第一集的图片集,包含图片382张,均截取自上述剧集,内容涵盖剧集主要画面。原告优酷公司认为,涉案图片集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作为“图解电影”APP和网站的运营商,辩称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合议庭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性表达,只要使用了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就属于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此案判决以平衡产业保护与版权保护为目的,严格区分为介绍、评论进行合理引用和替代性商业使用两种情形,鼓励图解电影平台以合法方式继续发展。
贺诚法官现场讲述了“滴滴”平台服务合同案案件审理过程。在此案中滴滴公司因乘客安全投诉而判定司机违规,限制其账号的深夜服务功能使其订单量大幅缩水,司机多次申诉未果,最终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事实上,司机行为并未违反平台规定,滴滴却未能根据规定对事实进行核查。合议庭认为,滴滴公司每日接到的投诉量极大,但作为网约车平台,安全保障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是首位考虑要素。滴滴公司的服务对象数量庞大,利益与之并存,不能以时间或其他成本过高作为不履责的理由。让平台、乘客、还有司机,每一个参与者的利益得到最大保护,才能推动网约车平台良性持久的发展。
张连勇法官通过“视觉中国”侵害肖像权案,讲述了互联网法院打击版权乱象、保护肖像权的职责和使命。此案中作为演员的原告发现被告网站上展示并销售自己的照片,认为侵犯了其肖像权。合议庭认为,一方面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中的肖像同普通人一样应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在明星肖像被商业化利用侵权严重的情况下,应当考虑诉争肖像的相关因素综合判断肖像识别性,涉案图片中原告虽有口罩遮挡或侧脸,但其肖像仍具有可识别性。此案通过判决鲜明指出了著作权人在行使著作权时,应当注意保护他人的肖像权的原则。
刘书涵法官现场分享了“教科书式耍赖”名誉权案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审慎而全面的考量。该案原告在另案中因不履行赔偿义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网民称为“教科书式老赖”,该案被告系知名法律大V,因转发了原告被索赔的视频而被其认为扩大了舆论影响。合议庭认为:一方面法律保护公民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另一方面,对于不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的事件进行批评,也是网民正常的情感和言论表达。同时,被告是网络大V、律师,也从事件旁观者转变为知情者、相关者,在判断其言论是否适度时应予以考量。该案判决被赞“教科书式判决”,网络无边,言论有界,如何保持理性,是每个网民都需思考的。
赵长新法官介绍了网拍丁聪书信隐私权案审理过程中,法官们对于名人隐私范畴反复推敲的细节。著名漫画家丁聪的家信和手稿被人当做收藏品在网上拍卖,其子以侵犯隐私为由诉至法院。合议庭认为:名人在公共领域的表现,往往基于公众合理兴趣,以及与其社会角色相匹配的容忍义务,引起包括隐私权在内的一部分人格权被合理限缩。但名人的公众属性,并不导致民事权利被限制,更不等同于私人生活的完全曝光,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生活应当受到充分的保护。
颜君法官分享了“暗刷流量”网络服务合同案中,法官们对技术细节抽丝剥茧的审理过程。此案中被告为增加某游戏产品访问量向原告购买流量,合同签订后,原告在15天的时间内,刷出三千万的流量,被告却拒不支付费用。为了理解 “UV”、“PV”、“JS暗刷”等技术术语,法官们对十多家单位进行调研,甚至潜伏进黑灰产的公号以菜鸟的身份求教。最终合议庭认为,流量是互联网经济的重要命脉,代表了广大网络用户的喜爱和选择,而流量作假则影响了互联网经济中衡量网络产品质量的重要客观数据指标。此案宣判后,当事人主动上缴款项,双败皆服。对此案判决,网民们一边倒叫好,“法槌落下,二人皆输,谁是赢家,是我们每一个网民”,中央政法委“长安剑”评价此案的判决,“一字一句,皆为担当”。
随后,发布会现场邀请专家代表对法官发言进行精彩点评。中国人民大学刘春田教授表示,互联网法院是与先进生活方式相匹配的司法模式,他称赞北京互联网法院案子办得好,判决写得好,法官讲得好,并进一步希望,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继续推出经典判决的同时,不断践行网络空间法治化治理的使命。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表示,互联网给司法带来了挑战,但互联网法院接受了挑战,应对了挑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积极贡献了北京司法智慧、中国方案,不断深化对于互联网审判规律的理解与践行,对互联网规则的制定与线上办案规则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并进一步希望北京互联网法院能够深度践行互联网审判模式,以公正、公开的司法不断增强司法公信力。
最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蔡慧永表示,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周年的发布会,既是一次新闻发布,又是一次成果报告。一年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坚持高站位、高起点、高标准,推进建设统一诉讼平台,探索构建适应互联网时代需求的新型诉讼规则,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妥善审理了一大批广受关注的热点案件,审判执行和各项工作取得新突破。下一步,北京互联网法院要加快推进审判业务、审判研究、改革创新和人才聚集“四个高地”建设,努力创造互联网司法的“北京经验”,以优异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和法治中国首善之区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