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涉加班费等
中新网北京新闻11月5日电 (记者 杜燕)为从源头预防和减少劳动人事争议发生,更好服务“两区”建设,今天,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2021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涉及加班费、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规章制度制定、竞业限制、“三期”女职工权益保护、解除劳动合同、解除聘用合同等类型,这也是北京市第七次发布仲裁典型案例。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这些案例是从2020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处理的11万余案件中精心筛选,聚焦科技创新、服务业开放、数字经济等领域市场主体易发生的争议,涉及加班费支付义务不因单位制度规定而免除、主播等新型用工关系确认劳动关系应审慎、将员工注册个体工商户规避劳动法不可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单位权益、关联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当然适用于本企业、劳动者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应赔偿、女职工休产假仍应享有当年度带薪年休假、劳动者违规查询隐私信息单位可依法解除、发放保密费不等同于已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违法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应支付违约金。
加班费支付不支付看单位规定?
以“加班费支付义务不因单位制度规定而免除”案件为例,蔡某于2017年12月11日入职某影院技术服务公司,担任工程师。双方签订有期限为2017年12月11日至2020年12月10日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蔡某的月工资标准为12000元。2019年12月6日,蔡某因个人原因离职。离职时,因2018年度累计有休息日加班70小时未调休,蔡某向影院技术服务公司提出要求支付上述70小时的休息日加班费。影院技术服务公司虽认可蔡某存在上述加班事实,但认为,根据其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手册》的规定,加班倒休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次年3月31日,逾期未倒休,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公司将不予支付加班费,且蔡某入职时已在《人力资源管理手册》上签字表示认可,故不同意向蔡某支付上述加班费。双方就此发生争议,蔡某于2020年2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委裁决支持蔡某要求某影院技术服务公司支付2018年度休息日加班费9655元的仲裁请求。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某影院技术服务公司能否因规章制度的规定而免除其加班费支付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既要遵循合法性原则,也要符合合理性原则,避免因规章制度违反上述原则给自身带来用工风险。
主播等是否能确认劳动关系?
以“主播等新型用工关系确认劳动关系应审慎”案例为例,张某于2020年3月22日到某网络科技公司担任网络主播,在该公司所供场地负责播报介绍公司指定的合作方产品。双方口头约定,张某每场播报的报酬400元,每场销售额超过15000元部分的3%计为提成,按周结算报酬;张某不需要坐班及参加公司会议,可根据自己时间安排选择播报时间,播报场次不足时其可另行找其他工作。后因某网络科技公司取消主播业务,双方发生争议,张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2020年3月22日至6月18日期间与某网络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支付2020年4月22日至6月18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万元。
仲裁委裁决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当前,“互联网+”催生了许多新兴产业,网络直播是近年来迅速发展的行业之一。主播作为核心人物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何种关系,应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和具体的用工形式,并按照认定劳动关系相关标准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在工作内容和时间方面,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张某可以自主选择播报场次和时间,其余时间其可自行安排或者找另一份工作,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在日常管理方面,张某无需日常坐班,不参加公司的会议,某网络科技公司除双方约定的播报内容外,对张某不进行日常管理;在收入报酬方面,张某的收入完全决定于其直播场次,如果其停止播报,某科技公司不支付任何报酬,如果其直播销售额超出一定金额,可获得固定比例提成,双方具有合作共赢的目的,而非简单为公司利益付出劳动。因此,双方的关系不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相关规定,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提示,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个人在新就业形态用工中需结合实际情况,厘清用工性质,并非企业支付报酬、个人为其提供劳动,即一概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新就业形态领域企业在日常用工管理中,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的相关规定,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对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则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因用工性质模糊引发争议。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目前,北京市已实现各区仲裁办案机构实体化建设全覆盖,仲裁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出台自贸区调解组织建设标准,出台调解补贴政策,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工作,切实发挥基层调解组织“拦水坝”作用。
据悉,今年1至10月,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10.2万件,其中仲裁结案率为93%,调解成功率为67%,全力维护新时代首都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完) 【编辑: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