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国家税务局 房山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地税发票缴销及税控注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27.05.2016 23:32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以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发票管理衔接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营改增后房山区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地税发票的使用期限
(一)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二)2016年4月30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三)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二、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缴销问题
(一)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须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注销税控器具后,方可领用。
(二)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在开具国税发票之前,应将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一律缴销。
(三)使用地税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在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前,应将已分发、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做“作废”处理,并进行抄报。
(四)试点纳税人(除特殊情况外)应办理地税结存发票缴销,同时办理税控器具注销手续。需办理发票缴销及税控注销的纳税人,在最后一次开票后先进行报数授权(开票当天不要报数,在开票或作废发票后的第二天再报数),保证所有开票数据均成功上报后再到税务机关进行发票缴销。如纳税人不能自行网络授权,可前往CSD发票缴销窗口,由税务机关授权后,再进行发票缴销。
(五)纳税人办理发票缴销及税控注销手续需携带:用户卡,U盘,需缴销的发票,税控卡,上次购票后至现在的错、退、废票原件,公章。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对未按要求报送开具地税发票数据的纳税人,由地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如纳税人存在发票丢失、被盗、损毁等异常情况,可先按照缴销流程将实物发票缴销,纳税人需在税务机关要求的时限内接受处理,超过限办期限仍未接受处理的纳税人,国税机关暂停供应发票。
办理地点: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CSD)1层2号厅18-21号窗口(3号门进入)
联系电话:81312857 81312823
房山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3日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27.05.2016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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