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一分院制定《加强逮捕案件质量跟踪实施办法》
为切实提高逮捕案件质量,统一辖区办案标准,强化对辖区院改变定性、不起诉等案件的监督指导,构建一体化的案件质量保障体系,近日市检一分院侦查监督处与二审监督处共同研究制定了《加强逮捕案件质量跟踪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十条,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确定了对逮捕案件进行质量跟踪的基本原则。明确了逮捕案件的捕后跟踪,坚持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原则,切实加强对逮捕案件质量的捕后跟踪。侦监处与二审处在本院检察长、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按照职责权限开展工作。二是明确了捕后跟踪案件的范围。明确了捕后跟踪案件是指由本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后的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涉及到罪与非罪,改变定性的;辖区检察院拟作出不起诉决定,向二审处提请汇报的;辖区检察院已作出不起诉决定,向二审处上报备案的及其他影响定罪量刑情况的案件。三是确立了对逮捕案件进行质量跟踪的工作机制。规定了二审处对辖区检察院进行指导中,发现本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后的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涉及到罪与非罪,改变定性时和辖区检察院拟作出不起诉决定,向二审处提请汇报时,通知侦监处派员列席;侦监处列席二审处指导案件时,应阐明审查逮捕阶段的证据情况和案件处理意见。对于辖区检察院已作出不起诉决定向二审处上报备案的案件,二审处和侦监处在备案审查、案件复查中发现可能存在问题的,两部门可共同会商研讨。四是规定了侦监处和二审处各自的职责任务。侦监处应及时向处长、主管检察长汇报捕后跟踪案件的基本情况,对辖区检察院的处理意见不持异议的,须总结审查逮捕中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工作的对策建议。侦监处和二审处应定期总结交流逮捕案件质量跟踪的工作经验和成效,全面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合理化对策建议,推动逮捕案件质量跟踪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在召开辖区工作会议时,两部门可互邀对方派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