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履行《联合国森林文书》示范单位建设的指导意见
《联合国森林文书》示范单位建设的指导意见 林合发〔201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2007年第62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森林文书》是联合国自1992年环发大会以来关于森林问题政府间谈判的成果性文件,旨在通过全球森林可持续经营,消除贫困、改善生态、促进可持续发展。2012年5月,我局确定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等12个单位作为我国履行《国际森林文书》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以加强我国履约能力建设,展示我国林业发展成就。为进一步加强示范单位建设,提升我国林业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2015年7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决议将《国际森林文书》更名为《联合国森林文书》,敦促各国据此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实践。开展示范单位建设是中国林业履行国际责任的重大举措,加强示范单位建设有利于推动我国森林可持续经营工作,展示我国森林可持续经营最佳实践,推广我国林业建设经验和模式,树立我国林业负责任的国际形象,为参与国际森林问题谈判、引导国际林业规则制定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分类布局、突出特色。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考虑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的复杂性和系统性,在统筹政策、法律、财政、生态和技术等元素的基础上,科学地拟定工作方案,开展示范单位建设工作。要从示范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各示范单位不同的森林资源状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措施,分类指导,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示范。力争试验成果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意义,具有推广价值和辐射带动作用,能集中体现我国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最佳实践。
(二)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充分考虑森林的多种功能,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状况,以兴林富民为目标,坚持生态优先,通过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最佳实践,实现森林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协调发展,促进林区居民生计改善。建立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协调沟通与合作机制,综合考虑经营者、林业主管部门、社区居民和其他相关利益群体的不同需求,探索适应发展新形势的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和政策机制。
(三)综合规划、分步推进。要坚持科学规划、循序渐进、务求实效,强化顶层设计,分步骤、分阶段地稳步推进,有序实施,建设管理理念先进、经营技术科学、实际操作规范的示范单位。
三、建设目标
按照《联合国森林文书》的基本要求,通过合理规划、科学经营,探索建立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政策、技术和保障体系,总结不同类型森林的可持续经营模式,搭建森林可持续经营经验分享平台和最佳实践的展示窗口,建设科技支撑能力强、辐射带动效果好、具有国际意义的履行《联合国森林文书》试验示范基地。
四、建设内容
(一)编制和完善示范单位建设方案。对照《联合国森林文书》,评估现有森林可持续经营工作及管理体系,科学设计示范单位建设目标、任务及措施等。
(二)全面落实森林经营方案(规划)制度。科学编制和修订森林经营方案(规划),严格按照方案内容开展森林经营活动。
(三)积极开展政策和技术模式创新。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林情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政策和管理制度,研究反映森林生态和产品价值的市场化途径,提炼推广适应不同权属、不同森林类型、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技术模式。
(四)建立相关利益群体参与机制。充分调动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提高森林经营决策和实施过程的透明度和参与度,鼓励建立林农合作组织。
(五)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开展履行《联合国森林文书》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森林可持续经营意识;大力开展技术推广活动,建立完善的视频、影像和文字档案管理制度;通过多媒介手段宣传示范单位建设成就,扩大社会影响力。
(六)积极参与国际合作。通过国际交流培训、实施国际合作项目等多种途径,积极学习和引进国际先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理念、模式和技术;支持国外林业工作者在示范单位开展学习、考察和交流活动,展示、传播和分享中国森林可持续经营最佳实践。
(七)建立监测、评估和报告制度。结合示范单位建设方案,依据森林可持续经营标准与指标,监测和评估森林可持续经营进展,建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向我局提交示范单位建设年度进展报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局负责宏观指导,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并督促示范单位有序开展相关工作,示范单位负责具体实施。示范单位要成立履行《联合国森林文书》的跨部门协调领导小组,落实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示范单位间交流制度。
(二)强化资金保障。建设资金应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同时,制定融资计划,统筹国内外和私营部门多种资金来源,拓展示范单位建设的资金渠道。
(三)依靠科技支撑。建立长期稳定的科技支撑机制,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理论、技术、管理和制度创新,提高示范单位建设科技水平。
(四)建立增补和退出机制。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县级森林经营单位,向我局申请新增示范单位。我局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对候选单位和现有示范单位进行评价考核,实行增补和退出制度。
国家林业局
201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