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新机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北京新机场工程建设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北京新机场建设工程实现“安全生产零事故、零火情、安全生产标准化、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1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令393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47号)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现就安全生产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1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令393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47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二)建设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施工现场实行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核实人员资格、教育培训等信息后,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发放ID或IC卡。ID或IC卡信息应包括姓名、照片、工作单位、职务(工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所有人员进出施工现场必须刷ID或IC卡。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应当达到岗位管理和技能操作的要求,按照规定持证上岗。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选派1名集团领导(副总经理以上)负责新机场建设工程的现场指挥。承揽3个及以上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该集团领导及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应按照每周不少于1次的标准,检查新机场承揽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参建各方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①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②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③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①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②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③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1)条、第(2)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七)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工程相适应并具备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的安全监理人员。
(八)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审核施工总承包单位、各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九)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其中,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变更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变更备案手续,未办理完成变更手续的,原项目负责人及总监必须在岗履职。
(十)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驻现场进行工程安全管理。应建立日常领导带班、值班巡查制度,加大午休、夜间及节假日管理力度。
二、安全生产管理
(一)建设单位依据《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1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令393号)、《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47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二)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
(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履行现场管理职责。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六)施工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且应接受体验式教育,未按要求接受教育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严禁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七)施工单位应在每日作业前组织班前教育,对当日施工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危险源进行告知和警示,同时由生产部门组织对施工安全作业条件进行验收并形成记录。
(八)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绿色施工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协调参建各方做好施工现场的绿色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协议,明确绿色施工的职责;应当按照标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依据现场施工区域划分确定现场文明施工区,并协调公共区域道路文明施工管理;应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方案;应当与取得经营许可的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签订委托清运合同;应当与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签订处置协议。建设单位和运输企业应当在施工前办理消纳证,并为运输车辆办理准运证。
(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令393号)、《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市人大公告第3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47号)、《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15)、《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京政发﹝2017﹞27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认真落实环境保护、绿色施工、安全标准化的各项要求,确保达到“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标准,争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为绿色施工第一责任人。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包括绿色施工现场管理措施。
(五)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门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在基坑土方施工阶段,必须安装高效洗轮机,优先选用滚轴式洗轮机。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模板存放、料具码放等场地应根据用途进行硬化,土方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固化等措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密闭运输,不得遗撒。施工单位对现场道路和进出口周边100米以内的道路应进行清扫和洒水降尘,不得有泥土和建筑垃圾,防止产生扬尘污染,严禁使用消防用水进行洒水降尘。
风力四级及以上,不得进行土方运输、土方开挖、土方回填、房屋拆除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施工现场细散颗粒材料、易扬尘材料的堆放、储存、运输应封闭或有覆盖措施,易产生扬尘的施工机械应采取降尘防尘措施。
(六)监理单位应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绿色施工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并开展日常检查。
四、消防安全管理
(一)建设单位组织协调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13号)、《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相关要求,并承担消防安全首要责任。
(二)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施工现场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项目经理部应编制并留存现场消防保卫管理制度、消防保卫管理方案、防火技术方案、重大活动和重要节假日管理方案、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等相关技术文件及交底资料。
(三)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现场公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动火证必须经施工总承包单位防火负责人审批,当日有效。用火地点变换,应重新办理。电气焊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动火作业前应对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并备足灭火器材和灭火用水,设专人看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应设置1名看护人员,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后方可离去。
(五)在建工程内不得设置仓库,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材料。不准在工程内、库房内调配油漆、烯料。严禁在施工建筑物内堆存保温材料。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严禁存放、燃放烟花爆竹。冬季施工期间建筑物内严禁采用明火取暖,严禁使用明火养护。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必须设置危险品库房,危险品库房必须安装防爆灯,同时配置相应数量的消防器材。
(七)施工现场发生治安案件及火灾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相关部门,并保护好现场,配合调查工作。
(八)监理单位应按照要求对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监理。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一)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留存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意见及验收记录等相关管理资料。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的通知》(建安办函﹝2017﹞12号)等规定的相关要求。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基坑分包单位应按设计图纸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的要求对基坑实施监测和巡视。
(四)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作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五)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起重机械使用、基坑工程、脚手架、模板支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方案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如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必须符合《“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建标﹝2005﹞124号)以及《北京市拟建重要建筑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及“三新核准”审核管理办法》(京建法﹝2007﹞102号)的要求。
(七)施工现场采购或租用的钢管、扣件、U托等构配件规格、尺寸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八)监理单位应制定“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应按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岗带班,关键环节施工期间,安全监理工程师应旁站管理。
六、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
(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的通知》(建安办函﹝2017﹞12号)等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要组织专家论证。
(三)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必须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五)起重机械的顶升、附着作业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六)遇大风、大雾、大雨、大雪等恶劣天气,严禁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顶升作业,不得使用起重机械。
(七)辅助起重机械的起重性能必须满足吊装要求,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吊索具必须安全可靠,场地必须符合作业要求。
(八)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后应当办理使用登记,在机械设备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九)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连接螺栓必须齐全有效,结构件不得开焊和开裂,连接件不得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零部件不得达到报废标准。
七、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JGJ46-2005)、《建筑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等规范标准的相关要求。
(二)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三)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建筑电工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其他用电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并应有人监护;电工使用电气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临时用电工程每月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履行复查验收手续;每月应进行一次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试,并形成记录。
(六)施工现场配电系统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用电设备应按照“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设置。严禁出现0类用电设备。用电设备的保护导体(PE线)不应串联连接,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或其他可靠方法连接;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PE线应使用绿/黄双色芯线,严禁混用;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设备应采用GB/T5465.2的5172号图形符号作标志,其相关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狭窄场所必须选用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Ⅲ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其开关箱和安全隔离变压器均应设置在狭窄场所外面,并连接PE线。
(七)低压配电线路截面的选择和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有关规定。配电线路的载流量应大于断路器额定电流或过负荷保护整定电流。
(八)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八、施工现场安全保卫
(一)施工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并应采用硬质围挡,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m,围挡应牢固、稳定、整洁。距离交通路口20m范围内占据道路施工设置的围挡,其0.8m以上部分应采用通透性围挡,并应采取交通疏导和警示措施。
(二)施工现场应建立门卫、出入登记、值班和巡查制度,做好值班、巡查和隐患整改记录。料场、库房应加强巡逻守护,重要材料、设备及工具要专库专管。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施工现场。
(三)生活区内严禁赌博、酗酒、传播淫秽物品和打架斗殴等违法违纪行为,未经批准,不许他人留宿,严禁男女混居。
(四)重要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施工现场应制定专门保卫措施,加强值班、巡守,必要时在工地门口加设双岗。
(五)施工现场发生治安突发事件后,必须按照规定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以防事态扩大。现场应建立治安防范预警制度,化解矛盾,预防各类案件的发生。
九、临时建筑管理
(一)临建房屋应根据其使用功能、荷载、场地条件等要求进行设计。结构构件宜标准化设计,满足易于拆装,循环使用的要求。
(二)临建房屋的总体布局宜规划均衡,外观色彩宜简洁、美观。临建房屋层数不应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
(三)办公、宿舍用房的室内楼梯扶手高度、楼梯踏步宽度、踏步高度、栏杆垂直杆件净空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及《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的相关要求。室外楼梯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栏杆离楼面0.1m高度内不宜留空。
(四)会议室、餐厅、文体活动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应设置在临建房屋底层,其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办公、宿舍、库房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过滤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文体活动室宜单独设置,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0㎡。
安全疏散应符合:多层临建房屋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应分散布置;临建房屋单个房间建筑面积超过60㎡时,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办公、宿舍用房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不应大于25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不应大于15m;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楼梯和走廊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宿舍内床铺等设施不应遮挡门窗,确保逃生通道畅通。同时,严禁使用违禁物品。
(五)存放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仓库层数应为1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可燃材料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危险品库房的防爆、泄压设计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十、奖罚措施
建设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评比管理办法并每月组织安全质量点评会和绿色施工点评会,对各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综合考核评分,颁发流动红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全质量通报会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连续3次评分最低的施工单位,将约谈集团公司安全质量主管领导,启动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一、其他工作要求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单位除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外,还应执行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设计图纸及合同的相关规定;同时应落实项目管理单位相关管理要求。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依据本通知要求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