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区检察院制定《扬帆非京籍未成年人观护基地工作办法》
为了规范“扬帆非京籍未成年人观护基地”操作程序,加强观护基地对非京籍未成年人的管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门头沟院制定观护基地工作办法。办法共16条包括5方面内容:
一是确立了对非京籍未成年人的矫治教育原则。即坚持“以检察院为主导,以观护基地为中心,全面动员社会力量,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矫治教育”;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有效矫治和教育,顺利回归社会;坚持依法推进对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化帮教体系建设,有效解决非京籍未成年人同城待遇。
二是明确了非京籍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地点、时间以及观护方式。选择了具有食宿条件、具备劳动技能操作场所的某农业合作社作为观护基地,接纳的观护对象为检察院作出或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非京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确保观护对象在法律规定六个月至一年的考察帮教期限内,完成检察院规定的公益劳动时间;观护基地可以采取“爱国主义教育、文化学习、农业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劳动”等形式的教育方式,使未成年人学习本领和技能的同时,培养劳动观念和服务社会的良好品质。
三是规定了送交非京籍观护基地的程序。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案件具体情况,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就是否送交观护基地作出决定。对于观护对象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进行观护帮教的,送交观护基地前,检察院应当委托协议医院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出具体检证明。检察院应当与观护基地、观护对象及其法定代理人共同签订三方安全协议书及考察帮教协议书,并办理交接手续。
四是细化了检察院的职责及观护基地、观护员、观护对象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责任。检察院承担对观护基地和观护员的监督、管理和培训、指导职责。观护考察期间,检察院承办人应当定期到基地进行指导和检查,及时解决观护基地运行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观护基地负责人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未成年人食宿、恳谈室及图书室日常安全、卫生等进行管理,确保基地安全运行;观护员应当对观护对象加强管教,配合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并建立帮教档案,在考察中期及考察期满向检察院出具观护报告;观护对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观护基地各项规定,服从管理,并按照观护方案完成知识学习、劳动技能等教育培训任务。
五是规定了保密原则。观护基地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观护对象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观护对象的名誉、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公开或者传播其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的该观护对象身份的其他资料,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