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二分院公诉一处制定《同步录音录像审查工作规范(试行)》

11.09.2015  15:07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积极适应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切实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近日,市检二分院公诉一处在探索实践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同步录音录像审查工作规范(试行)》,从四方面规范同步录音录像审查工作。

    第一,明确同步录音录像审查的职责。 适应该处所办案件多为命案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规范》要求承办人收案后首先审查同步录音录像是否随案移送,依法应当录音、录像而没有录音、录像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移送或作出合理解释。对于随案移送的同步录音录像,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既审查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内容,也审查对其有利的内容,同时填写自行制作的审查表格附卷。

    第二,突出同步录音录像审查的重点。 规范》要求重点审查三项内容:一是讯问内容的客观性,包括被讯问人是否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是否存在重大实质性差异;犯罪嫌疑人是否提出关于无罪、罪轻的辩解等。二是讯问程序的合法性,包括是否采取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的身份、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三是录音、录像的规范性,包括录音、录像的图像、声音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反映讯问场景的全貌和时间、温度、湿度;是否反映被讯问人的体态、表情和参与讯问人员的人数、仪表等。

    第三,拓展同步录音录像审查的手段。 规范》强调审查起诉工作的亲历性,除了观看录音录像、对比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技术鉴定等传统手段之外,承办人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办案人员、技术人员或法定在场人员、听取辩护人意见等方式,对录音、录像进行审查。

    第四,细化同步录音录像审查的结果。 规范》要求区分不同情形作出处理:一是发现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者与讯问笔录存在重大实质性差异的,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进行监督纠正。二是发现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讯问笔录应当予以排除。三是发现讯问过程或录音、录像制作存在不规范情况,向侦查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严格规范执法。

      2015年以来,公诉一处共审查同步录音录像78件125人,排除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2份,要求侦查机关补正瑕疵笔录7 份,有效保障了案件质量,夯实了出庭支持公诉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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