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路星沥青制品有限公司停止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有关情况的通报 京发改[2016]1385号

18.08.2016  21:33
  

  根据《关于实施差别电价政策企业的通报》(京发改〔2015〕2873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北京市华禹翔公路沥青有限公司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北京市华禹翔公路沥青有限公司在6个月整改期满后向我委提交了复查书面申请及整改报告,我委于7月15日对其进行复查,复查结果显示该企业生产用能符合《沥青混凝土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11/1149-2015),达到整改要求。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发改〔2015〕1359号),决定对其停止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由北京市电力公司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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