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凉亭被拆毁 业主起诉物业要求赔偿获支持
10.03.2016 16:07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5年5月,梁某和刘某将某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房屋系二原告于2012年共同购买,2015年2月入住。2015年5月,二原告在其房屋的后侧构建了木制围栏,以便在院内种植绿色植物。围栏建成后,被告要求原告拆除,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其责令原告拆除的相关依据,被告无法提供。后被告向城管、建委、公安等执法机关投诉,但执法机关均认为原告所建围栏不存在任何问题。后被告趁原告不在家的时候,私自将原告的围栏全部损毁。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不在家的情况下,擅自损坏原告的合法财产,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益,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黄杨树、围栏、水泥、石子损失及人工费损失10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本案被告作为原告所居住小区的物业公司,对小区应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被告物业经理在原告家凉亭被拆除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原告财产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赔偿的金额过高,本院予以酌减。
最终法院结合物业公司的过错情况,确定损失的赔偿数额,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三千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一、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被告作为原告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理应行使相应的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保障小区内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业主在小区内搭建的凉亭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应由相关执法机关作出确认并执行。原告在小区内搭建的凉亭属于其个人财产,对于该凉亭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应由相关机关确认并执行,其他个人或组织均无权实施。
三、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本案而言,当业主的财产遭受侵害时,物业公司的相关管理人员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其行为放任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故其理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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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2016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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