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施工许可审批分工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明确施工许可审批分工的通知
京建发〔2017〕556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放管服”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现将施工许可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下列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工作:
(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二)跨区域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线性工程;
(三)列入市级重点工程计划的新建单体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非住宅类房屋建筑工程;
(四)上级部门指定以及因工程特殊性确实需要由市级办理的工程。
二、除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审批的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工作,全部由工程所在地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按照属地原则办理。
三、中央在京单位建设工程、驻京部队需在地方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可按照自愿和便利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市或区级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监督下,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管理工作。
五、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及《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市政府令第139号)等有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要件、时限等核发施工许可证。
六、市区两级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政务内网综合办公平台上办理相关业务,全过程接受“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督查考核;承担审批业务的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纸质文件与上传电子文件的完整一致,并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七、市区两级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做好施工许可档案的归集整理,并进行妥善保管。
八、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应加强批后监管,完善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双随机”等工作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九、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及抽查督导等方式,加强对区级施工许可审批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区级审批部门在施工许可办理中遇到问题应及时与市级沟通,接受市级协调与指导,共同为办事单位提供优质快捷服务。
十、市区两级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应加强工作联动和信息互联互通,紧密配合,共同推进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十一、本通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关于施工许可权限分工的规定,此前相关文件与此文表述不一致的,以此文为准。
十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