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修改《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售房款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9.03.2018  17:55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政府审改办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和涉企收费审批事项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简化售房款使用程序,方便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售房款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2007〕4号)进行了修改。

  2007年1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联合印发了《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售房款存储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2007〕4号,以下简称4号文),自4号文印发以来,明确了各单位售房款的支取方向,支取工作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为我市各单位发放住房补贴、资助建立公积金、房屋及设备维修提供了资金支持,提高了使用效益。按照国务院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以及北京市政府涉企收费审批事项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对4号文进行了部分修改,主要包括:一是删除了支取售房款提交材料所需的涉企收费项目;二是增加了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等原因,需将售房款转出和注销单位售房款专户等内容;三是调整了市、区两级部门的职责;四是规定了市属行政机关和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的售房款只能用于本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企业与财政没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只能用于房屋及设备的维修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