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公交车上摔倒骨折 公交公司被判七成责

04.06.2015  20:28
  王女士在乘坐公交车时,汽车突然启动,致其摔倒,造成骨折。王女士便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近6万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依法作出判决,因王女士自身患有骨质疏松,公交公司被判仅承担70%的责任,王女士自身承担30%的责任。

  王女士今年42岁。 2014年2月14日晚上8点左右,她乘坐公交车回家,刚上车,还没坐下,司机就开车了。王女士没站稳,便摔倒在车上。之后,王女士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右踝软组织损伤、类风湿性关节炎、泌尿系感染。2014年2月23日,医院又出具检查报告单,显示王女士右胫腓骨骨质明显疏松,较纤细,发育欠佳。

  原告王女士诉称:她在乘坐被告所属的公交车时摔倒受伤,因与公交公司多次协商无果,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8 286.37元。

  被告公交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并不是在公交车上摔伤的。当时王女士上车的时候,是被其爱人背上车的。并且王女士承认自身存在疾病,也不能证明其是在车上受伤还是在上车前就已经受伤。这种情况下要求被告赔偿是不合理的。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原告乘坐被告的公交车,双方已经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在庭审过程中未能举证证明原告的受伤是因原告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故其对原告王女士在其所有的公交车上受伤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原告患有多年类风湿性关节炎,且根据X-Ray检查报告单显示,其骨质明显疏松,右胫腓骨较纤细,发育欠佳,故原告自身疾病对此次骨折有一定的影响。

  因此,法院酌定原告对本次事件承30%的责任,被告承担70%的责任。对于原告请求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于法有据,对于其合理部分,本院根据原告的伤情予以支持,请求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不足,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共计33361.1元。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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