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季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同比增长6.9%
据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资料显示,2015年1季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8516元,同比增长6.9%;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9207元,同比增长6.6%;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137元,同比增长9.3%。
1季度,从八项消费构成看,全市居民人均食品烟酒支出2178元,同比增长1.5%;人均衣着支出677元,同比下降1.9%;人均居住支出2535元,同比增长9.9%;人均生活用品及服务493元,同比增长4.4%;人均交通和通信1033元,同比增长15.8%;人均教育、文化和娱乐支出740元,同比增长5.7%;人均医疗保健支出561元,同比增长16.6%;人均其他用品及服务支出299元,同比增长6.4%。
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食品烟酒支出2309元,同比增长0.7%;人均衣着支出738元,同比下降2.8%;人均居住支出2762元,同比增长10.6%;人均生活用品及服务537元,同比增长5.7%;人均交通和通信1110元,同比增长14.6%;人均教育、文化和娱乐支出820元,同比增长5.3%;人均医疗保健支出594元,同比增长15.6%;人均其他用品及服务支出337元,同比增长7.0%。农村居民人均食品烟酒支出1348元,同比增长10.6%;人均衣着支出288元,同比增长12.5%;人均居住支出1098元,同比下降1.2%;人均生活用品及服务215元,同比下降11.2%;人均交通和通信545元,同比增长33.3%;人均教育、文化和娱乐支出229元,同比增长12.3%;人均医疗保健支出353元,同比增长27%;人均其他用品及服务支出61元,同比下降6.2%。
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统计范围、采集渠道及主要指标解释
一、统计范围
住户调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住户,既包括城镇住户,也包括农村住户;既包括以家庭形式居住的户,也包括以集体形式居住的户。调查对象按照常住地确定,既包括户口在本地的住户,也包括户口在外地、但在本地居住一定时间(通常为半年)以上的住户。城镇范围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中被界定为“城镇”的区域,农村范围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中被界定为“乡村”的区域。
二、采集渠道
住户调查采用日记账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采集基础数据。其中,居民现金收入与支出、实物收入与支出等内容主要使用记账方式采集。住户成员及劳动力从业情况、住房和耐用品拥有量情况、家庭经营和生产投资情况、社区基本情况及其他民生状况等资料使用问卷调查方式采集。
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消费支出:指住户用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消费需要的全部支出,包括用于消费品的支出和用于服务性消费的支出。根据用途不同,消费支出可划分为食品烟酒、衣着、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务、交通和通信、教育文化和娱乐、医疗保健、其他用品及服务八大类。
食品烟酒:指用于各种食品和烟草、酒类的支出。
衣着:指与居民穿着有关的之支出,包括服装、服装材料、鞋类、其他衣类及配件、衣着相关加工服务的支出。
居住:指与居住相关的支出,包括房租、水、电、燃料、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支出,也包括自由住房折算租金。
生活用品及服务:指家庭及个人的各类生活品及家庭服务。包括家具及室内装饰品、家用器具、家用纺织品、家庭日用杂品、个人用品和家庭服务。
交通和通信:指用于交通和通信工具及相关的各种服务费、维修费和车辆保险等支出。
教育、文化娱乐:指用于教育和文化娱乐方面的支出。
医疗保健:指用于医疗和保健的药品、用品和服务的总费用。包括医疗器具及药品,以及医疗服务。
其他用品及服务:指无法直接归入上述各类支出的其他用品和服务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