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为借款抵押房屋 还款后拒不注销抵押

20.09.2014  22:11
  原告李某诉称,2013年12月,其与张某签订《借款抵押协议》,约定李某以位于大兴区的一套房屋为抵押,向张某借款人民币120万元,月利息为1.8%。签订协议当日双方向北京市大兴区住建委提交《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表》,在原告房屋上设立抵押权,抵押权人为张某。现李某称,其已经分四次向张某提前支付了7个月的利息,并于2013年7月提前两天将本金归还,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张某以各种理由拒不为李某的房屋注销抵押权登记。现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协助原告注销该房屋设定的抵押权登记。

  9月22日(周一)上午9时30分,在大兴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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