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时捷翻新卖 经销商赔车款
22.01.2015 17:28
本文来源: 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3年,他在北京京宝公司花113万元买了一辆卡宴,保养时发现它竟然是翻新的。
协商无果后,袁先生将该公司诉至丰台法院。法院一审判决京宝公司赔偿113万元,也就是一辆新卡宴的价钱。二审维持原判。
记者调查发现,本案具有判例效应,对本市其他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同时,律师表示,鉴于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以后消费者如遭遇类似的商家欺诈行为,有望得到三倍的赔偿。
买保时捷 虽不太了解 还是花了113万
2013年8月2日,河北邯郸的袁先生来到北京亚运村车市看车,进了北京京宝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保时捷销售展厅,并看中了卡宴这款SUV车型。
他回忆,当时销售员很热情,说这款车有大幅优惠。虽然当时他对卡宴还不太了解,但还是作了买车的决定。
当天,袁先生和京宝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购买保时捷卡宴新车一辆,价款113万元,另加2万元装饰费。
他当天交纳了10万元定金,一周后交齐余款,京宝公司向他交付了车辆识别代号尾号为5725的卡宴车。袁先生办理了车辆手续,并到银行办理了购车抵押贷款。
偶然得知 车门被卸过 内饰全拆过
袁先生说,之后在行车过程中,这辆卡宴的内饰总是出现严重的异响。“我发现内饰板不像新车那样牢固,感觉很松,坐我车的朋友也这样说。虽然心里不舒服,但车毕竟没发现大毛病,也不可能退掉,我就忍了。”他说。
2013年9月29日,袁先生驾车来到在北京一家4S店维修保养。4S店员工登记车辆信息时,袁先生吃惊地发现,爱车竟然有维修信息。
最初,4S店员工跟他说的时候,他根本不相信:联网记录提供的维修照片显示,车的内饰板曾被全拆下来,4个车门也都被卸过。
袁先生很生气,先找京宝公司讨说法。对方最开始不承认车是翻新的,让他等消息,称会向上游的卖家了解情况。
一个月后,京宝公司仍没有作出回复。袁先生将京宝公司诉至丰台法院。
袁先生认为,京宝公司将“翻新车”当新车卖给他,构成故意欺诈,要求按照消法规定,解除销售合同,京宝公司返还购车款115万元,并赔偿115万元,同时承担交通费、住宿费合计4552元。
京宝解释 非故意欺诈 不知道车修过
法庭上,京宝公司表示,涉案的卡宴车于2013年4月2日从杭州天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订购,代购价格为110.37万元。
该公司称,2013年6月8日,天隆公司委托博超物流有限公司将车运出,6月10日交付京宝公司,其间没有告知车被维修过,京宝公司也没有对车进行过维修。
该公司还表示,其查不到维修记录,也不存在故意欺诈行为。该车已经被袁先生开了很长时间,没法退了;其主张的交通费、住宿费是律师取证的费用,与京宝公司无关,应由其自行负担。
庭审中,法院调取了涉诉车辆的维修记录。维修记录载明:2013年5月24日,涉案车辆进行过多个项目的维修,维修费用合计174855.2元。
京宝公司还辩称,其已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且其无法在售前获知车辆的维修情况。
法院判决 应交付新车 京宝赔购车款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京宝公司是否存在欺诈。京宝公司作为涉诉车辆的出卖人,理应全面知晓所售车辆的真实情况,收取车款后有交付全新车辆的义务。袁先生作为善意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
法院同时认为,袁先生购车属于生活消费需要,依据消法相关规定,京宝公司应支付相当于购车款的赔偿款。
对于袁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车辆、返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车已设立抵押权,并已实际使用较长时间,依据公平原则,对此不予支持。
最终,丰台法院判决京宝公司赔偿袁先生113万元。
一审判决后,京宝公司上诉。2014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二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基于袁先生的申请调取的维修记录显示,维修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与涉案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相同,因此可认定涉案车辆售前修过。一审法院据此依据消法规定作出判决并无不妥。
这相当于,袁先生因祸得福,一分钱车款没花,“白捡”了一辆豪车。对终审结果,袁先生表示可以接受。
影响深远 首次判欺诈 具有判例效应
在业内人士看来,此判例的受益者并非仅袁先生一人,还在豪车领域开创了按照消法赔偿的先例,有益于众多消费者。
记者走访本市多家法院得知,袁先生遭遇的是本市法院首次“对销售翻新豪车认定为消费欺诈,判决一倍赔偿”的案件,具有判例效应,对本市其他法院今后审理类似案件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袁先生的代理人、北京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丛玉国解释,此前豪车领域之所以没有按照消法赔偿的先例,在于法院此前对豪车的性质的理解。
按照法律规定,消费者只有“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权益才能受消法保护。“豪车,以往被认为具有奢侈品性质,购买的目的是否‘为生活消费需要’,法律界意见不一。”
他表示,法院此次把车辆的购买目的认定为“生活消费需要”,从而适用消法来保护消费者权益,彰显了法律在保护公民利益上的长足进步。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也表示,对于消费纠纷,法院以往只是在涉案产品价格相对较低的情况下,才会支持消费者主张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刘教授认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东西早已不是奢侈品。即使是奢侈品,法律也应该将其和普通商品一视同仁。这样,法律才能保护所有消费者的利益。
4S店潜规则 卖翻新车能获利 豪车打折也难卖
王铁(化名)长期在某豪华品牌的4S店工作,一路由普通销售员干到店经理。他表示,进口豪车在运输中,虽然都由专门的运输车辆送进店,但难免一定不出一些意外的车体损伤如剐蹭等。
他表示,为了不受损失,这些车都由4S店修好后继续卖,且多数给了二级经销商。
他具体解释说:“按照正规的做法,销售员卖这样的车,事先要和客户说明实情,并写在购车合同里,双方签字确认。但这样一来,车价就要打折。而翻新的豪华车即使打了折,也不好卖。买得起上百万豪车的人,谁会在乎便宜个万儿八千?人家要买就买全新的车,不要这种车。”
于是,豪车经销公司的销售员往往“看人下菜碟”。如果通过察言观色,发现看车人不懂车,好忽悠,就往往把翻新车当做新车卖给对方。
他说,新车出现损伤后会层层上报到4S店总经理。出售翻新车,都是店领导的主意。因为店领导往往会要求销售员销售翻新车,甚至制定双倍卖车提成等鼓励政策。
链接 豪车翻新卖屡被曝
记者发现,国内屡屡曝出“翻新保时捷当新车卖”的新闻。
据《中国消费者报》报道,2011年9月,朱先生以184.1万元的价格在成都买下一辆保时捷卡宴越野车。一个月后,他发现车在2010年6月至2011年6月,7次到4S店进行过14项检查、维修。
据华龙网报道,2012年5月29日,黄先生在重庆花125万元买了一辆保时捷卡宴越野车,后在水箱里发现了一个修车小起子,在车前保险杠发现几处划痕及其他翻新痕迹。
法制晚报讯(记者)本报“开庭3•15”栏目在2013年10月14日也曾报道类似案件:杨先生在北京某知名保时捷4S店买到了重新喷过漆的卡宴“翻新车”,要求4S店退车并赔偿一倍购车款。
来源:法制晚报 201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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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2015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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