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依法对一批涉疫情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26.02.2020  19:21

  中新网北京新闻2月26日电 (陈杭)26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称,北京市检察机关25日依法对6起涉疫情的刑事案件共9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涉及罪名为诈骗罪、妨害公务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孙某某、蒋某诈骗案  

  1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被告人蒋某打印虚假宣传材料3000份,在北京市西城区多地张贴、散发,假借“市希望工程管理办公室、市志愿者协会”之名,以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募捐为由,骗取他人向被告人孙某某微信个人账户转款。 

  本案经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于2月21日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由该院检察长直接办理。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募捐为由,骗取他人财物,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于2月25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郭某妨害公务案  

  被告人郭某于2月16日9时5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一小区内,拒不配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社区管理,用手击打社区工作人员刘某某的头面部,致其头部软组织损伤,脑外伤后神经反应。后民警将郭某依法传唤至警务站,郭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并抬腿踢踹民警。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于2月21日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暴力阻碍社区工作人员防控疫情及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2月25日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杨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1月25日至1月28日,被告人杨某在明知他人购买口罩用于抗疫救灾捐献的情况下,依然以营利为目的,以每只1.7元至1.9元的价格,通过微信向他人销售假冒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杨某销售的假冒“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8万余个,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上述口罩被捐赠后,两家受捐赠单位告知捐赠人不符合防护要求。经查,这些口罩均系假冒“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后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于2月21日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明知口罩将用于防疫救灾的情况下,仍然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数额较大,依法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2月25日依法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李某等三人销售伪劣产品案 

  1月21日至26日,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从山东省高密市个体商贩处购得标注“3M”字样的口罩50余万只,销售至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30余万元。经查证,上述口罩系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过滤效率数据不符合KN90标准要求。被告人李某等三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于2月21日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依法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等三人的刑事责任,于2月25日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刘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1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其暂住地内,利用其微信号编造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到公共场所通过咳嗽方式向他人传播的虚假信息,发送至其另一微信号,并将该聊天记录截图后发送至微信朋友圈、一个微信群、两个微信好友及三个QQ群,直接覆盖人员共计2700余人,并被其他个人微博转发。刘某某于1月26日被民警抓获。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于2月21日移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编造虚假的疫情,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依法应当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2月25日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支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月1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支某某驾驶白色雷诺汽车前往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在办理进入小区登记手续时,与现场的疫情防控人员发生言语冲突。为发泄不满,支某某驾车两次冲撞疫情防控人员所在人群及防疫帐篷,导致两名疫情防控人员不同程度受伤,防疫帐篷坍塌,办公电脑、体温计等防疫物资被损坏。经鉴定,两名疫情防控人员均构成轻微伤,被损坏的防疫物品价值人民币6580元。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于2月21日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支某某驾驶机动车故意冲撞人群,危害公共安全,依法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2月25日依法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表示,北京市检察机关在办理上述案件过程中,依法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开展认罪认罚工作,确保案件办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下一步,北京市检察机关在办案工作中将继续坚持服从大局、服务大局,坚决把民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发挥各项检察职能,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法治保障,推动疫情防控在法治轨道上顺利开展。(完) 【编辑: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