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屯路隧道飙车案追踪:二被告已依法取保 附带民事赔偿正在积极调解

15.05.2015  20:41
  大屯路隧道飙车案,因刑事拘留期限届满,法院于日前依法对被告人唐某某、于某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同时,兰博基尼车内受伤乘客徐某(女)作为被害人已于5月11日正式向法院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索赔各项损失,目前附带民事赔偿调解工作正在法官的主持下积极进行。

  据悉,唐、于二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拘留期限至5月12日届满。拘留期限届满后,为防止超期羁押,依法需变更强制措施。

               为什么不逮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的适用对象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该罪名将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行为同时纳入犯罪范畴。根据我国《刑法》,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应当判处拘役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危险驾驶罪法定刑仅是拘役,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因此,唐、于二人显然不符合逮捕的条件。

               为什么要取保?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唐、于二人可能会被判处拘役,这恰恰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故在刑事拘留期限届满时,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据悉,唐某某、于某某的家人分别作为保证人出具了保证书,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唐、于二人提供了担保。

  5月12日,朝阳法院为二被告人办理了取保候审的手续。当天下午5时许,唐、于二人在保证人的陪同下离开朝阳看守所。

           暂时解除羁押与最终判处的刑罚无关

  据介绍,取保候审后,唐、于二人依照法律规定需做到随传随到,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住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需在24小时内报告,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而保证人将负责监督二人不得违反上述规定,一旦发现有违上述规定,则需及时报告,如果未及时报告,则可能面临罚款等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宋英辉教授指出:“此案变更强制措施,暂时解除对被告人的羁押是依法进行的。一方面,取保候审仅仅是一种强制措施,不等于无罪释放,取保候审与法院最终所判处的刑罚没有关系。如果法院最终判处的刑罚为拘役、有期徒刑等需要剥夺人身自由,并且刑期超过目前已被羁押的期限的,对被告人仍会依法收监执行。另一方面,因为本案指控的是危险驾驶罪,该罪名的主刑刑种仅是拘役,不符合逮捕条件。故被告人的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后,司法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

              民事赔偿正在积极协商

  5月11日,也就是唐、于二人取保的前一天,被害人徐某正式向法院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书,对因受伤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二次手术费、伤残赔偿金等项损失提出索赔。对于徐某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朝阳法院已经正式受理。目前,附带民事赔偿调解工作正在法官主持下积极进行,目前双方尚未达成调解协议。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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