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05.02.2016  19:14
     

为进一步做好境外机构和个人在京购房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等六部委下发的《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精神,近日,我市发布《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自2016年2月4日起,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的,可在本市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境外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可在本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

按照此前文件规定,境外个人在京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并且须满足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要求。本《通知》取消了境外个人购房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时间限制,境外个人持工作签证且在京无房的,可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     

除上述政策调整以外,《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个人购买商品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他内容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