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低头看手机”导致交通肇事 获刑有期徒刑一年

03.02.2016  11:24

  2月2日,贵州都市报记者从望谟县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院对望谟一男子“低头看手机”致交通肇事一事,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望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做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判决。

  据介绍, 2015年2月,被告人贝甲(化名)在冒用他人身份证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浙GC****号微型轿车从石屯街上沿县道新石线往望谟县城方向行驶。

  途中,坐在副驾驶的贝乙(化名)在打完电话以后将手机放置在方向盘上方,当车行驶至县道新石线19公里加950米处时,手机掉落到刹车踏板下方,贝甲顺势低头看手机,致使车辆驶离路面侧翻至右侧路坎下山沟中。

  事故造成乘坐人贝乙、李某、梁某某受伤,贝乙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贝甲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害人贝乙、李某、梁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望谟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以被告人贝甲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被告人贝甲获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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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执罚〔2019〕16号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人名称(姓民政局
2019年2月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情况
    截止2019年2月28日,我市城乡低保人员6.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