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院出台《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23.06.2015  20:24

    为了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办案质量,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门头沟院制定了《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制度》,从多个方面对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
      一是坚持办案与保管相分离的原则,加强办案部门与案件管理部门的相互监督制约。办案部门负责出具扣押、冻结和查封涉案款物的法律手续,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涉案物品的保管,扣押款项存入唯一合规账户由计财部门管理,各部门相互监督制约。
      二是严格审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法律手续。办案部门将涉案款物移交案件管理部门过程中,案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格审核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法律手续,防止办案部门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法律手续不全的情况。同时,审查查封、扣押、冻结款物与案件的相关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三是加强对涉案财物的日常保管,防止涉案财物损毁、灭失。对涉案物品采取“一案一账,一物一码”的管理方式。对于贵重物品和细小物品实行持有人和办案人员当场签字密封,分袋保管。对涉案物品设置专用保管场所。保管场所具有防火、防盗、防潮、防尘等各种防止涉案财物毁损、灭失的设备设施。
      四是加强对刑事诉讼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必要性审查力度,保障当事人及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对办案部门查封、扣押、冻结财物除进行合法性审查外,案管部门加强对涉案财物扣押必要性审查力度。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检察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提出异议时,案件管理部门先对涉案物品的情况进行初审,认为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强制措施确实存在不规范的,及时督促办案部门查清有关情况,经领导决定后,及时采取改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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