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时延安:国际反腐合作仍需破浪前行(红船观澜)
全球化时代,腐败犯罪越来越带有“溢出性”的特点,不仅国际交往中会出现腐败现象,一国治下生出的腐败现象也往往带有涉外性,要么腐败行为发生在国外,要么腐败犯罪嫌疑人逃往国外、赃款赃物被转移至国外。如此背景下,对腐败犯罪的预防和惩治必然呼唤更多国际合作。十八大以来,我国保持高压腐败态势,治理成效空前。而其间的一大亮点在于,加大国际反腐合作,补强了我国反腐机制的薄弱环节。
自2014年开始,我国加大了海外追逃追赃的力度。是年初,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能让国外成为一些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腐败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追回来绳之以法,5年、10年、20 年都要追,要切断腐败分子的后路。近两年追逃追赃的实践,成效堪称丰硕,通过国际合作将一批腐败分子缉捕归案,并在跨国追赃方面取得了较大突破。同时,国际反腐合作的快速发展,也带动我国整个法律国际合作的发展,开始补齐国际法律合作这块法治“短板”。
战果显著,但也要保持头脑清醒,国际反腐合作中我们仍有不少难题亟待解决。
首先,我国国际反腐合作的国内法还不够完善,除《引渡法》外,有关其他类型国际司法合作的法律还存在空白。譬如,目前还没有“刑事司法协助法”,有关国 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散见在刑诉法司法解释以及一些内部规定上。我国与一些国家签订有被判刑人移管的条约或协定,但国内法至今也无相应的法律规定。现行刑法和刑诉法缺乏相应的衔接机制。打个比方,腐败分子在海外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主动接受遣返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自首?这些问题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也需在理论和立法上有所突破。国际合作强调平等互惠,这就要求在完善国内法时应在国际合作法律方面采取更为积极务实的态度。反腐成败离不开法治,国际反腐合作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基础。
其次,我国司法国际合作起步较晚,对一些国家尤其是普通法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缺乏深入而全面的了解。目前,我国追逃追赃国际合作的主要对话国多属普通法国家,我们对这些国家刑事司法制度、国际合作法律制度研究不够, 尤其对其实践操作知之甚少。从这些国家现行法律制度看,有些规定可为我国与这些国家开展刑事法律合作创造有利条件。对此,需要组织学者、实务专家加大研究。同时,有关职能部门运用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开展国际合作的能力也需加快提升。
不容忽视的是,国际反腐合作的专业化队伍建设还需大力加强。国际反腐合作的理论与实践涉及法律、政治、文化等多个领域,具有明显的跨学科性质,而外语能力更是相关工作人员必不可少的“基本功”。眼下看,国际反腐合作专业人才仍属“稀缺品”。作为一个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大国,我国应通过高校培养、业务培训等形式培养具有相当规模的专业人才队伍,充实到职能部门去。
在反腐预防机制的国际化方面也应舍得投入。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反腐预防机制的国际合作虽然周期长、见效慢,但却是治本“良药”。从长远看,国际反腐合作的重心要从追诉犯罪人转变到预防腐败与追诉犯罪人两者并重。如何加强对腐败犯罪所得的金融监管、打击地下钱庄,如何有效监管中国海外投资等,均应建立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机制,更重要也更关键。
当前,国际反腐合作已是国际社会共识,并已形成一些有利于开展国际合作的国际协调机制。积极、充分、有效地运用国际资源,既有利于我国反腐工作的推进,也有利于我国树立清廉政府形象,成为发挥我国负责任大国影响、积极参与全球治理的一个具体举措。
本文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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