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项人力社保行政处罚规范裁量标准发布
原标题:26项人力社保行政处罚规范裁量标准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许可证和监督电话最高可处1000元罚款;职业介绍不成功未退中介费,每涉及一人可罚款500元;违法招聘初犯可罚500元再犯加倍……12月10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2015年1月1日起将规范26项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确保执法公平公正。
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近几年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一批法律法规颁布实施,行政处罚事项数量也不断增加,原先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自由裁量权的文件已落伍,为保证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在行政处罚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一致性,防止滥用现象的发生,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的范围内,制定了本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届时,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对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都适用该标准。
此次裁量标准内容涵盖了未经许可和登记从事职业中介处罚;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处罚;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处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以欺诈、伪造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等26项裁量标准,不需自由裁量的行政处罚事项未列入。
例如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行政处罚,此次规定了更加细化的裁量标准:欠缴数额10000元以下的,按欠缴数额一倍标准罚款;欠缴数额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按欠缴数额两倍标准罚款;欠缴数额30000元以上的,按欠缴数额三倍标准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处罚中,本市规定的裁量标准为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的,责令限期改正,每涉及一人,罚款3000元;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未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的;对女职工生育未享受98天产假、难产未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未增加产假的;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未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未享受42天产假的,责令限期改正,每涉及一人,罚款5000元。
有关负责人表示,人力社保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是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所明文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轻重有度。(袁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