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首次对虚假陈述当事人开出“罚单”

23.12.2020  13:51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首次针对当事人虚假陈述,开出两万元“罚单”。这是继北京互联网法院在针对当事人伪造证据开出10万元罚单后,作出的又一罚款决定。

2020年3月,姜某某在史某某所开设的线下电动车门店购买电动自行车,但因疫情影响,史某某实体店铺不能正常营业,双方见面后,姜某某通过史某某开设在某平台的网店提交订单,并支付了电动车价款2850元。姜某某主张,史某某先将一辆电动自行车推出其所在小区,向姜某某交付,姜某某发现该车存在瑕疵且无包装标识,要求史某某予以更换,史某某又推出第二辆电动自行车,但该车仍然存在问题,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史某某的店员先后将两辆车推回,对此事置之不理且否认未交付车辆的事实。

姜某某认为,史某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否认重大事实,已经根本违约且构成欺诈,应退还其支付的购物款并按购物款的三倍赔偿其损失。

史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坚称已经将电动自行车交付给了姜某某。

原被告现在陈述完全不同,经法庭调查如有虚假陈述,法院将给与罚款或拘留的处罚措施。”法官前后两次释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

史某某,对没有交付电动车认可吗?”庭审中,法官再次向史某某进行确认。

不认可,已经交付。”史某某仍坚持主张,表示推出两辆电动车,交付给姜某某一辆,推回一辆。

为此,法院依法向纠纷发生当日接警的派出所调取了双方交易时现场的监控录像。该录像显示,案发当日11时51分,史某某推出第一辆电动自行车;12时12分,史某某推出第二辆电动自行车;12时20分,店员推回第一辆电动自行车;12时23分,店员推回第二辆电动自行车。

史某某,是否认可两辆电动车是你方推回?

面对法官的再次询问,史某某依然坚称:“可能是我方工作人员推回。我们交货了,是姜某某没有提车。

通过调取姜某某与史某某交易时的监控录像,法官认为已充分表明,史某某在庭审中关于向姜某某交付电动自行车的陈述严重违背事实,为虚假陈述。最终认定,史某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捏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大事实,其行为已根本违约且构成欺诈,判决涉案买卖合同应予解除,史某某退还姜某某购物款2850元,并按购物款的三倍赔偿姜某某8550元。

史某某亲历事件过程,却在庭审过程中故意作出严重违背事实的虚假陈述,经法院一再释明法律后果后,仍坚持陈述虚假内容,迫使法院休庭调取证据,加大了案件审理难度,延长了案件审理周期,浪费了司法资源。对此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法予以惩处,作出对史某某罚款二万元的决定。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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