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通报限制消费执行异议案件情况
9月23日,北京二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近年来审理的限制消费执行异议案件进行通报。
据介绍,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二中院审结涉限制消费措施的执行异议共29件,其中驳回8件,撤回11件,支持10件,分别占比27.6%、37.9%和34.5%。上述执行异议案件中,被执行人均涉及单位,提出异议的主体除1件为申请执行人以外,其余案件的异议人均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个人。
限制消费执行异议案件特点有:
一是案件中被执行人均涉及单位,申请纠正的主体多是被法院认定为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二是案件申请纠正理由主要有四种。1.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变更。2.异议人主张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应财产,被执行人并非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是没有能力履行。3.异议人主张其已经离职,并非被执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4.申请执行人认为法院不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的限制消费措施。
三是撤回率较高,支持率略高于驳回率。在审查驳回的案件中,法院驳回理由主要包含三项:1.程序性驳回。异议人不服法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径行向执行裁判部门提出,执行裁判部门不予审查,裁定驳回申请;2.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并非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事由,据此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3.经审查,认定异议人属于被执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驳回其异议请求。
四是案件的审理程序有所变化。从救济程序上看,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的颁布施行为节点,限制消费执行异议案件审理程序经历了二个阶段:在《善意文明执行意见》颁布前,将限制消费措施视为法院的执行行为,如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服的,可以直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善意文明执行意见》颁布后,该意见明确规定了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参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理。故,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应当向执行实施部门提出,如对执行实施部门驳回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北京二中院法官建议,一是诚实守信,积极履行。目前,人民法院已经同酒店、金融、工商、房产、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门建立了覆盖全民全社会系统的、资源共享的诚信体系,使被执行人在融资、投资、置产、出境、注册新公司、高消费等方面受到严格的审查与限制,大大压缩了被执行人的生活空间。所以,作为被执行人,应积极履行法律义务。
二是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重大,担任需谨慎。非投资人或股东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公司股东、投资人通过外聘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形式来逃避自己的责任,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因此,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尤其是挂名法定代表人,在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同时,更应深入了解受托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风险:因法定代表人的故意、过失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就该损失向法定代表人主张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还可能依法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三是单位作为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可以申请单次解禁。限制高消费措施的立法本意是通过间接的限制手段敦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上述四类人员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主要是避免其以公司财产进行高消费行为,因其不是被执行人,故其以私人合法财产进行消费则不在限制范围内。不仅如此,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责任编辑:梅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