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星人”乘坐顺风车丢失 平台公司是否担责
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路线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由于公共交通对乘客带宠物出行有严格的限制,司机和乘客对宠物乘坐顺风车表现出了较高的接受度,顺风车托运宠物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宠物在托运过程中出现丢失,司机、乘客、平台公司对此有过错的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件回放:
2019年3月7日,苏女士因需要将半年前在宠物市场买的一只泰迪犬从河北唐山送至通州,为了运送方便,苏女士在某平台公司预约了一辆顺风车,将宠物狗装在纸箱里用胶带封上后办理了托运。顺风车开出一小时,苏女士接到司机电话称泰迪犬跑掉了,苏女士对此联系平台公司未果,便将平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宠物狗的损失6000元及退还运输费99元。
关于泰迪犬是如何丢失的,双方各执一词,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苏女士称“自己用全封闭的箱子将狗狗装进去的,箱子很大很硬,防摔防震”,平台公司称是“狗狗把箱子咬破了,跑到后备箱吃肉,司机没注意就跑掉了。”
关于平台公司是否应该担责,平台公司认为,其在顺风车业务里只负责“合承信息撮合”,法律地位类似于居间人而非承运人,并且苏女士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平台禁止性规则,其行为后果应由本人承担。苏女士则认为,平台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保障将乘客及其财物安全、准确送至目的地,托运行为并未违反平台规定,平台公司未尽充分提示义务,未充分核实司机及其车辆信息,违反相关行政法规,平台公司拒绝向乘客提供司机身份信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苏女士通过平台公司旗下的“某出行”平台预约了一辆从唐山到通州的顺风车,运输泰迪犬一只,后泰迪犬丢失,平台公司应承担承运人责任。
平台公司不服,上诉认为《某顺风车合乘公约》明确要求平台用户秉承“本人合乘”原则,禁止“代人叫车”、“物品托运”等行为,苏女士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平台规则,其行为后果应由本人承担。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不是顺风车业务中的承运人,顺风车平台无需承担承运人责任,但其出于营利目的从事了复杂的组织行为,使得“顺风车搭乘”得以广泛开展,平台在此交易中有着特殊重要性和深度参与性。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平台公司作为合乘出行的组织者,应当承担一定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在过错范围内对苏女士或者乘客人身或财产利益损失承担责任。本案中,苏女士称自己将宠物狗用全封闭的箱子托运,在托运过程中,司机称狗从箱子里出来,开门后跑丢。可见,在托运方式和托运安全等问题的处理上,苏女士和司机均有过错。然而,在苏女士的宠物狗丢失后,平台公司仅作出了“订单挂起、苏女士封号”的处理,并未采取其他及时、必要的补救措施,甚至拒绝向苏女士提供司机相关信息,应当认定平台公司在发生损害时的处置措施并不妥当,但赔偿数额过高,改判平台公司赔偿苏女士3000元。
法官说法:平台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平台公司是否应当作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承担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路线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可见,顺风车应当被认定为与网约车并列的出行方式,在当地政府未作出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顺风车平台即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无需承担承运人责任。
平台公司承担责任有什么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平台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平台公司作为网络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在受损消费者无法直接找到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时,应当承担协助义务,当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示:平台公司应加强管理
乘客、平台公司与驾驶员三方在顺风车出行中形成了合乘出行的民事行为,各方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各自的责任。针对网络平台公司的责任承担这一问题,法官建议网络平台公司严格履行以下义务:
一、网络平台应当对车辆、驾驶员进行一定程度的实质性核验,审核车辆的适驾性、驾驶员的适格性、人车线上线下的一致性。
二、网络平台应加强定期巡查,确保车辆安有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保障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三、主动更新平台信息,在合乘选择页面的显著位置提示车辆、驾驶员基本信息及合乘记录等,明确告知乘客注意事项。
四、平台公司自觉主动配合交通、公安、通信、网络部门的监督和调查,不滥用保护合乘双方信息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