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通报未成年遭受人身损害案件情况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参与学习、娱乐、就餐等活动日渐增多。因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成年人发生人身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提示公共场所管理人规范经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职尽责,切实保障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北京二中院对近年来审理的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遭受人身损害案件及辖区法院审理的部分同类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于5月28日召开主题新闻通报会,并作出提示建议。
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至今,二中院及辖区法院共审结涉及公共场所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案件28件。其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15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13件(其中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4件)。案件涉及车站、宾馆、商场、餐厅、公园、滑雪场、游乐场等多类公共场所。
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遭受人身损害案件特点有:一是六成受害者为八周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儿童游乐场所为伤害事故多发地点。三是近九成公共场所管理人被判担责。四是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是造成伤害的主要原因。五是六成以上案件中受害者监护人未尽谨慎监护义务。六是损害后果较为严重的受害方多主张高额赔偿。案件发生原因有:一是公共场所设施设备存在隐患。二是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疏漏。三是监护人未尽谨慎监护义务。四是公共场所第三人侵权行为致伤。
法官建议:一是公共场所管理人规范经营管理,尽好高度注意义务。公共场所管理人应提高公共服务意识,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因未成年人缺乏对危险的认知与防范能力,游乐园、儿童餐厅、玩具商店等对未成年人更具吸引性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当尽好高度注意义务,合理预见风险因素,及时消除危险或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比如,应定期检修维护设施设备,清除安全隐患;加强人员培训及日常管理,强化巡视监督,做好人流疏导与秩序维护工作;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及时有效救助受伤未成年人;从事体育娱乐等安全风险较高活动的场所,应适当增加专业安保人员和设施投入。二是监护人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尤其是低龄儿童活泼好动,好奇心强,易对陌生、新奇的事物产生特别关注。同时,他们又缺乏足够的判断能力和必要的社会活动经验,通常不能完全认识、有效防范一般危险。因此,监护人应谨慎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需对未成年子女加强日常安全教育,提升未成年子女安全风险认知水平及自我保护意识;携带未成年人进入公共场所时,应进行审慎有效的随身看护,及时发现并制止危险行为;未成年子女参与滑雪、滑冰等危险性较高的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给予特别关注,指导未成年子女做好个人防护,必要时应全程陪同参与,降低活动风险。伤害事故发生时,监护人应注意留存现场照片、视频影像、协商记录、就医票据等证据,便于日后维权。三是完善公共责任保险体系,促进行业有序发展。完善的公共责任保险体系,能够保障受伤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管理人、直接侵权人不具备赔偿能力或无法确定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获得及时充分的赔偿。监护人根据家庭情况及实际需要,也可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责任编辑: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