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三分院民事处与三中院执行局会签《关于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落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若干意见(暂行)》,规范执行行为,共同提高执法公信力,2014年12月23日下午,市检三分院民事处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会签《关于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共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明确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原则和范围
《实施细则》规定三分院民事处对三中院执行局的民事执行活动实施监督,应当坚持依法监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化解矛盾和有限监督的原则。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原则上参照市院与市高院执行会签文件中确定的范围,并根据两院实际进行进一步细化。
二、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沟通与配合
《实施细则》规定三分院民事处与三中院执行局在执行监督工作中应当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沟通与配合。双方各自指定专人作为固定联系人,及时进行情况沟通。
三、规范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方式和效力
《实施细则》规定通过检察建议、提出纠正意见、更换办案人等方式对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同时还规定了立案备案、检察建议备案制度。
四、建立犯罪线索移送机制
《实施细则》规定三中院执行局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案外人有规避执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在移送案件线索的同时,可以向三分院民事处通报有关情况,由三分院民事处协调本院侦查监督部门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五、规定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纪律责任
《实施细则》规定检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追究责任人员的纪律和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发现检察监督行为违反法律或者检察纪律的,应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建议。
市检三分院民事处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会签《实施细则》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市检三分院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开展,更好地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