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举办“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

21.12.2016  00:13

12月14日至15日,“2016年中国资本法治论坛暨企业社会责任的全球化及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中国国际和国际经验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举办,活动由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联合澳大利亚迪肯大学公司治理比较研究中心(Centre for Comparative Corporate Governance, Deakin University)共同主办、德国洪堡基金会(Alexander von Humboldt-Stiftung)协办。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出席并致开幕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澳大利亚迪肯大学法学院院长Sandeep Gopalan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澳大利亚迪肯大学公司治理比较研究中心主任Jean Du Plessis 、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副所长管晓峰、美国密歇根大学教授Cindy A. Schipani、德国洪堡大学教授Patrick C. Leyens 、澳大利亚迪肯大学教授Gill North 、荷兰卡斯商学院教授Jeroen Veldman 、新加坡国立大学副教授Umakanth Varottil、英国利兹大学副教授Zhao Jingchen、德国明斯特大学教师Alexander Scheuch、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教师樊纪伟等参加论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部分,明确把“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作为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重点任务之一。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是党中央的一项重要战略决策,有利于凝聚企业界与全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共识,加强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管,推进协同共治的企业社会责任推进体系建设,督促企业提高社会责任意识,促进公司治理现代化,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全面落实四大战略布局,践行五大发展理念。举办本次论坛,旨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全面总结中国公司治理的成功经验,合理借鉴其他国家在推行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国际惯例,积极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进程,鼓励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王利明常务副校长在开幕致辞中充分肯定了商法研究所近年来开展的商法研究工作,指出商法研究所通过举办一年一度的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讲座、学术会议以及编辑《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评论》等学术活动,为繁荣公司法证券法学研究、促进中国资本市场治理现代化做出了积极贡献。他提出,中国民法典的编纂要充分体现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及理念。近年来,中国许多大企业每年都发布社会责任发展报告,中国在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与社会实践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当然,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也存在诸多不足。他建议健全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内部治理机制,完善政府和社会对企业进行有效激励、监督与约束的外部机制,营造企业主动担当社会责任的法律环境与社会氛围。

韩大元院长表示,企业社会责任是中国政府和学术界尤其是法学界都非常重视的研究课题。从中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来看,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要求最紧迫的领域体现在环境保护领域和食品安全领域。就环境保护来说,雾霾天气的出现在一定意义上暴露出了中国企业在保护环境、防止污染方面所承担的义务远远不足。企业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是全社会的强烈要求。食品安全问题已是中国消费者最关心、最担忧的问题,这反映出当前中国企业整体的诚信度低、责任意识差。这些环境保护问题与食品安全问题都是探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时必然要关注的重点问题。他希望论坛与会专家提出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

Sandeep Gopalan院长认为通过此次会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澳大利亚迪肯大学法学院进行了更加深入的交流,建立了更加密切的合作关系。他在主题演讲中全面回顾了美国和印度等国家的法院有关董事对公司所负的诚信义务以及董事考虑并尊重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判例,认为公司董事有义务促进公司履行对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

Jean Du Plessis 教授介绍了本次会议的举办背景以及澳大利亚迪肯大学公司治理比较研究中心,并逐一介绍了参加此次会议的各位专家学者。

管晓峰教授在演讲时从“公司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公司为何需承担社会责任”“公司如何承担社会责任”以及“社会如何监督制约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四个方面阐述了他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看法和理解。他认为,公司之所以应该承担社会责任,是因为:公司占有的社会资源太多;公司经营活动实质上减少了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公司员工的劳动素质需要不断提高;公司掌控市场能力太强。基于以上原因,他认为公司应当通过资金奉献、人力资源奉献、专业知识奉献、自律减少妨碍他人权利行使等途径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刘俊海所长作了题为《承担社会责任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策略选择——简论对<公司法>第5条的理解》的主题演讲。他对《公司法》第5条的立法本意以及公司社会责任理念对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以及食品安全法等法律部门的统帅与引领作用进行了深入探讨。他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高级形态,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与实践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得以根本确立的核心标志。有远见、有出息的公司不仅应当成为守法经营的模范,还应当努力追求卓越,争取成为信誉卓越、为劳动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信赖和敬重的贵族公司与儒商。公司应当自我加压,自觉推出高于法律标准且独具公司文化特色的《公司社会责任守则》。刘俊海所长主张构建以《企业社会责任促进法》为龙头的法律体系,确立董事及高管对公司利益相关者的诚信义务,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鼓励社会责任投资与社会责任消费活动,打造企业与利益相关者多赢共享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Patrick C. Leyens 教授作了题为《欧盟企业社会责任:基础、发展和展望》的主题演讲。他从欧盟企业社会责任的背景、发展现状、未来的挑战以及投资者的角色等方面,全面介绍了欧盟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历史与现状。

Zhao Jingchen副教授为论坛作了题为《企业社会责任中的董事会责任制度》的主题演讲。他提出,董事会责任是现代公司治理中的一个重要因素,而董事会责任机制具有多重功能,应当最终实现对包括股东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履行社会责任的功能。

Cindy A. Schipani教授作了题为《在“关系社会”经商的企业社会责任之道:以GSK公司在中国商业贿赂丑闻为切入点》的演讲。她以一个英国制药企业GSK在华行贿的公司社会责任丑闻为切入点,肯定了中国在推进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中取得的积极进展,敦促在华经营的跨国企业慎独自律,入乡随俗,自觉遵守中国法律与商业道德,切实履行禁止商业贿赂、确保公平竞争的社会责任。她还作了题为《企业社会责任与治理:员工话语权的重要性》的报告。她表示,员工在工作场合遇到问题或遭受不合理待遇时有权进行申诉,有权对企业违规行为向监管部门提出控告。她认为,保障员工在工作场合的话语权,有助于增加员工对工作的满意度,激励企业留住员工。

Jeroen Veldman 教授在《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演讲中,结合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历程,谈论了中国公司治理与社会责任履行问题,并从国际视角对中国的公司治理与社会责任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Gill North 教授作了题为《管理良好的、可持续发展的、承担社会责任的金融公司:是否为遥不可及的期盼》的主题演讲。她认为,当前,全世界都尚未准备好应对下一次金融危机或外部冲击。原因在于:资本规则的目标虽然是明智的,但却陷入技术细节和狭隘框架中,故具有局限性;创纪录的低利率正在破坏负责任的贷款标准;SIFI虽然框架健全,但面对越来越综合化、集中化的金融活动,效果却很有限。

Alexander Scheuch发表了题为《软法需要具有硬法的效果——从德国视角看企业社会责任对公司法的影响》的演讲。他认为,尽管当前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和企业社会责任框架对实体公司法的影响非常有限,但企业社会责任对公司实践活动的影响还是很重大。

Umakanth Varottil 副教授在《印度法中企业社会责任贡献要求之分析》的演讲中提到,近年来,印度的企业每年花费在企业社会责任中的支出在不断增长,并对印度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相关情况作了介绍。

樊纪伟发表了题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现状》的演讲。他以“三鹿”案件为切入点,介绍了我国目前在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及现状,并就如何完善我国社会责任立法发表了看法。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全球视角看,促进企业依法履行社会责任已成为世界多数国家的立法发展趋势。欧盟、美国等市场经济体开始重视企业社会责任,为企业经营设定法律底线,促进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作为金砖国家之一的印度也在公司法中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容、金额、对象和领域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本次论坛上,来自中国、澳大利亚、美国、德国、英国、荷兰、新加坡等国家的公司法与公司治理专家围绕企业社会责任的全球化趋势及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踊跃发言,积极提问,深度评论,热烈讨论。与会专家充分肯定了中国《公司法》第5条所规定的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并就如何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发表了各自的创新性学术观点,对健全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体系与商业伦理体系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