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18个区县全域设为秸秆禁烧区

27.03.2017  09:41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黑龙江省秸秆禁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近日出台《关于加强秸秆焚烧联动管制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分级加强秸秆焚烧管理。

意见明确秸秆焚烧管制区域范围,设立两类秸秆禁烧区:一是哈尔滨市、绥化市、农垦总局辖区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促进耕地质量提升试点县全域为禁烧区(试点县包括哈尔滨市呼兰区、双城区、阿城区、松北区、五常市、宾县、巴彦县,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佳木斯市桦南县、东风区、绥化市兰西县、安达市、肇东市、青冈县、北林区、绥棱县,大庆市林甸县、肇源县)。二是其他市(地)、县(市、区)的城镇建设区,包括县(市、区)、乡(镇)建设区周围20公里;机场周围20公里;沿高速公路两侧各10公里,铁路两侧各5公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各5公里;粮库、油库等仓库周围5公里;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林地和重要通信、电力设施周围5公里为禁烧区。

意见提出,根据气象扩散条件、空气质量现状及空气质量预报等情况,分级加强秸秆焚烧管理。1级指数气象条件适宜焚烧秸秆;2级指数气象条件不太适宜焚烧秸秆,尽量减少焚烧;3级指数气象条件不适宜焚烧秸秆,不能焚烧;4级指数气象条件极不适宜焚烧秸秆,严禁焚烧。当秸秆焚烧气象指数1级、2级,环境空气质量良好、有利于污染物扩散时,非禁烧区可有序组织焚烧秸秆。遇有特殊天气或是秸秆焚烧气象指数3级、4级时,全面禁止野外焚烧秸秆。

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