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庆县检察院与县司法局会签《关于建立民事检察联络员工作机制的办法》
为进一步服务新农村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延庆县检察院开拓工作思路,加强与县司法局及所属律师事务所和司法所之间的协作与配合,积极开展民行检察同级监督工作。近日,延庆县检察院与县司法局会签了《延庆县人民检察院、延庆县司法局关于建立民事检察联络员工作机制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延庆县检察院就民事检察同级监督工作会签的首份文件,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规范了民事检察同级监督工作机制。
一是规定了民事检察联络员的聘任条件与选任程序。《办法》规定,以延庆县域内各律师事务所、乡镇街道司法所推荐,经延庆县司法局和延庆县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的方式,聘任民事检察联络员。民事检察联络员需具备相应的政治素养、道德素养和法律素养。二是细化了民事检察联络员的职责。《办法》规定,民事检察联络员要履行收集民事申请监督案件信息,提供申请监督线索;应邀出席检察机关案件讨论会,就疑难复杂的申请监督案件发表专业意见;参加检察和解工作,协助检察机关做好息诉罢访和化解社会矛盾工作;协助检察机关开展法律宣传等多项职责。三是规范了民事检察联络员提供申请监督线索的程序。民事检察联络员提供民事申请监督案件和举报线索的,统一向本院控告申诉部门提出,符合延庆县检察院受理条件的由控告申诉部门转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依法审查办理。四是明确了民事检察联络员的工作纪律和权利保障。《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民事检察联络员需遵守的五项工作纪律及相关权利保障。五是约定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办法》中约定,延庆县人民检察院与县司法局及所属各律师事务所之间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集联席会议,民事检察联络员要参会,主要目的是交流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总结各自职责的落实情况,共同把握民事检察工作的发展方向。
会签工作文件是县司法局和延庆县检察院以聘任检察联络员的方式促进同级监督工作发展的重要措施,是双方增进理解互信,共创和谐延庆的载体。延庆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将以此为契机,不断加强与县司法局的沟通和交流,积极深入开展同级监督工作,提升延庆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认知度和公信力,为我县营造和谐公正的司法环境做出努力。